台灣漁船福甡11號被指控違反捕撈禁捕魚種、割鰭棄身,及虐待外籍漁工、工資不足等問
題。漁業署今(4)日公佈調查結果,證實該艘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
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提前解約等情形,總共開罰375萬元,及收回
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其中針對未給予外籍漁工法定薪資450美元,單獨罰鍰25萬元,並收
照三個月,為國內對此項違規首次開罰。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福甡11號今年4月16日進入南非開普敦港,由於其
船身發生傾斜,遭南非海事安全局依南非商船法留置,並於6月27日解除留置。他強調,
南非漁業當局及我國專員當下檢查都未發現禁捕魚種、割鰭棄身違規行為,南非當局認為
不需要採取措施,因此該艘漁船離開南非。
不過,環境正義基金會訪談調查結果卻顯示,該艘漁船有捕撈禁捕魚種、割鰭棄身行為,
且涉及虐待漁工。漁業署在福甡11號漁船回台後,進行第二次調查,包括港口卸魚檢查、
船長船員訪談等。
福甡11號一案是否屬於重大違規?王茂城解釋,在漁工、船長訪談過程中,確認捕撈到一
尾丫髻鮫類,及少數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但都已丟棄處置。漁船違規在於沒詳實填報
漁撈日記,屬於一般違規事項,因此開罰一百萬元。
漁船未申請許可僱用八名外籍漁工,還有逾期申請許可僱用12名外籍漁工,更有無端提前
解僱問題。其中八名外籍漁工,每月工資僅300美元,低於規定450美元。這部分總計針對
船主開罰55萬元及收照五個月,也特別針對仲介業者開罰200萬元。
外籍船員也表示曾受到船長或幹部打、罵;每日休息時間僅三小時,且狀況曾連續長達五
天;船居生活照顧差,船員反應腳腫脹、受傷流血、手脫臼等問題,還是必須持續工作,
只是有被安排到較輕鬆工作。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
。
針對漁業署檢查報告結果,邱劭琪回應,對漁業署願意調查給予鼓勵,但認為「必須在人
權團體施壓後才進行調查」非常可惜。而針對漁工權益部分,漁業署調查結果跟人權團體
調查結果相符,「只是希望能夠施以更嚴重處罰,警惕其他仲介單位。」也期望地檢署能
夠真的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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