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uthyeh (youthyeh)》之銘言:
: 我不是加害人,我也沒有阻止受害者被救援
: 先聲明這是假設性的案例,現實應該也很難有人這麼病態
讀書讀累了來發個廢文
因為我比較熟的是德國法哲學
所以以下基本上用德國法概念來講
見死不救是個消極的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有問題
一定是我有個「義務」要救這個人
我沒有做到這個「義務」
所以我才值得被指責
這個「義務」怎麼來
台灣刑法書都會講什麼自願承擔責任阿,特殊身份關係阿
我都覺得這些是BULL SHIT
因為他只跟你講就是這樣
為什麼會是這樣沒有跟你講
就好像孔子說「學而不思則惘,思而不學則殆」一樣
他只跟你說就是這樣,沒有說為什麼這樣
所以現在德國認為人活在社會上
本來就有義務幫助別人
所以見死不救是違反「互相幫助」的義務
只是這個違反的程度有沒有達到刑法需要處罰的程度而已
所以德國刑法323規定
遇到事故或緊急情況,在可以施救的情況下但拒絕施救者,可處以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但是問題又來了
要怎樣的程度才叫做「達到刑法程度」
如果一個老人倒在高速公路旁邊
是不是所有通過的駕駛員都要抓起來關?
依照德國刑法還真的是這樣子阿
所以問題會出在這個該怎麼操作
怎樣的行為達到刑法的程度?
人民有辦法預測什麼的情形會被抓去關嗎?
到最後要不要用刑法處罰到最後會變成後果取向
我知道你想問柯文哲去教活摘器官的醫生們,和活摘器官無關的醫術,有沒有犯法
用「假設」柯文哲知道那些醫生有活摘器官,認為葉克膜和活摘器官沒有關係
去教葉克膜的情形來講
那要討論柯文哲醫生這個行為有沒有達到刑法該處罰的程度
什麼心理上幫助,因果關係之類艱難的問題就跳過不提了
假設沒有達到刑法該處罰的程度(我也不認為有達到刑法程度)
也只是這個不道德的行為沒有達到刑法該處罰的程度而已
不代表不是一個不道德行為
用台灣刑法更不用講了
被活摘器官的人和柯文哲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會構成任何「幫助義務」
「假設」柯文哲不知道去教
那我不認為柯文哲有任何不道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