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可悲國考仔來回文,試著用白話文解釋看看。
簡單來說,今天監察院覺得A法律違憲申請釋憲,用的是大審法5條1項1款,也就是監察院
在行使職權時,適用法律時,覺得那個A法怪怪的,有違憲疑慮喔!就跑去跟大法官說:
幫我釋憲一下啦。
結果大法官說:你有行使職權適用法律ㄇ
監察院的法定職權就是監察權(彈劾、糾舉、審計),白話一點差不多就是看看其他國家
機關有沒有做錯事,有的話就指出來。
為了要監察,總要有個可以調查的手段吧,要不然要不到資料,調查個ㄆ,所以憲法就說
:嗯,給你調查
今天監察院覺得A法怪怪的,就說我來調查一下,嗯真的怪怪的,所以就跟大法官說:你
看我調查時覺得怪怪的,你好好解釋一下。
但其實監察院的職權是監察,調查只是一個手段根本不是職權,而且過程中監察院根本沒
有適用A法律,它只有調查啊。就被不受理啦
思考一下,如果監察院覺得某法怪怪的,調查一下,就可以說是行使職權適用法律,那麼
以後大家都不用打完官司確定了再去釋憲啦,跑去找監察院陳情說:欸這個法律怪怪的,
幫我釋憲啦就好了,那大審法可以廢了,以後不管法律違憲有沒有侵害到我,都可以找監
察院去申請,監察院變釋憲申請機構,平常沒事廢廢的被大家罵,剛好讓它有事做,萬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