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uschwan (Lost Sheep)》之銘言:
: 洪浩雲在前面就提到:
: 『由於腦死的傷患仍保有自主的心跳與呼吸』
: 看到這句我是滿訝異的,
: 控制呼吸跟心跳的非自律神經也就是交感神經控制的心跳跟呼吸,
: 也就是延腦在控制的,所以腦死不代表延腦也是一起死了?
: 至少呼吸這個反射動作,我是不認為腦死之後還會繼續。
: 我的生物知識只有到高三,有問題麻煩鄉民指教一下。
在台灣腦死的定義為腦幹死
判斷的方式須進行腦幹測試無反應
停止維生設備(呼吸器)若腦幹還有功能
正常的生理現象會因二氧化碳濃度上升驅動呼吸
但如果沒有自主呼吸的反射
即意味著腦幹功能衰竭
以上間隔24小時再做一次仍得到相同結果
即可宣判腦死
心臟因為心房有特化的節律點
腦死的病人未必會馬上循環衰竭
當然很嚴重的腦幹破壞
或者呼吸停止後最終還是會導致「心臟死」
這也是為什麼目前的主流以腦死判定死亡較可靠
總之宣判腦死的必要條件是無自發性呼吸
洪醫師這部分應該只是筆誤
旨在說明腦死捐贈者在取器官前
心跳呼吸可以在適當輔助下「正常」運作
從器官的角度來看仍可以獲得正常的循環灌流
取器官時能得到最少的熱缺血時間
供體確定是「死」的
器官品質是最好的
也相對沒有倫理上的爭議
以下補充一些相關內容和看法
其實也有很多專業文章討論過了
柯P的論文是用在無心跳器官捐贈上
其中一種狀況就是可能的供體雖然臨床上幾乎可以判斷腦死
但因為患者同時有嚴重的呼吸功能障礙
(舉例同時有嚴重的頸椎或胸廓外傷)
所以無法用呼吸反射(標準程序)確認腦死狀態
所以這類病人按當時法規
只能等到撤除維生設備最終導致心臟死之後
才得以開始進行無心跳移植
ECMO只有在這類的狀況下才有短暫的角色
原論文用ECMO支持的時間最長不過70分鐘
後來無心跳器捐並未被禁止
只是被規定不能用ECMO
其實我認為是倫理和民情的因素
譬如在供體撤除維生設備後到心臟停止的過程
因為血壓低於某個程度組織的循環灌流會變差
在這個時候施打血管擴張劑以維持更好的器官功能
卻有可能會加速供體的死亡
反對者會以「加工死亡」來質疑
但支持者也可以說讓病人死亡的主要因素是疾病本身
撤除維生設備已經被判定「必死」
打藥就算真的差1-2分鐘讓患者心跳提前停止
也未必稱得上是「不道德」
只是這個動作有無事先取得家屬理解和同意?
有的話我覺得在倫理上已盡可能完備了
就如同我在肺癌末期臨終患者身上打嗎啡一樣
可以緩解患者臨終前的痛苦
但也有呼吸抑制可能讓患者提前不喘而往生的疑慮
只是因為患者死亡的結果乃不可逆
你的行為是基於行善而非直接導致死亡的因素
目前在安寧療護中這被視為是較人道的做法
總之孰是孰非其實不是ECMO或藥物的問題
技術及藥物本身是中性的
差別只是倫理道德你站在哪一邊、
你如何去使用罷了
目前法規採取比較保守的做法避免爭議
不能反證柯的研究在當時的條件下不道德
民情對「死亡」的判定能接受到什麼程度?
如果大家能深入去思考
我想這是選舉中打「器捐案」對台灣唯一有正面價值的地方
否則真的是毫無意義的政治操作
至於用ECMO活摘死刑犯器官
我想洪醫師之後應該還有精彩補充
這部分我只用柯的話結論:
不尊重專業、不讀書、沒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