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hchingho (松艄辣g)》之銘言:
: 大家安安
: 刑法中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他媽難分
: 有人提出了容任理論
: 大意是說行為人如果容任結果發生就算故意
: 例如殺人就是行為人容任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
: 那按照這個標準
: 有人下午5點在南京東路競速撞死人算不算殺人呢?
: 我也不知道,大家討論看看
理論上來説,要看的是雙方(加害者和死者)到底有無過失問題
以這案例來説,很明顯的,根據報導來看,加害者無駕照上路,基本上已是第一大錯
倘若無視無駕照之實、且假定該加害者有基本交通知識,也不可能、不需要和他人競速
啊(更何況,加害者還狡辯駕駛時失速,但依靠媒體報導中曝光的事發畫面,根本不可
能因失速而撞死人;且該路段不是很闊)
不過,至於是否構成殺人罪,終究還是得回歸刑法說解,節錄和此案相關的:
┌──────┬─────────────────────────────┐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 276 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
│ │ 金。 │
│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
│ │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
事實上,並未有説明「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的形式,就連迄今的大法官釋字、行
政院函釋等不見得有詳細説明
所以,只能說,一切得靠法官自由心証(Judicial discretion)去判斷援用的刑法條文
了吧......
不過,依我看來的話,理應適用第貳柒壹(271)條之罪刑判定啦,而不是其他條文
但畢竟諸位都不是現實生活中的法官,故只能期盼法院法官能引用對社會、對被害者家
屬公平的條文下判決(但以近期的多項決策,這有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