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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聞媒體報導律師考試落榜者提行政訴訟勝訴一事,考選部說明
107/10/11
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僅為本案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二、律師高考第二試各法律科目試卷均採分題平行兩閱,亦即每科每題均由兩位專業閱卷
委員各自獨立評閱給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單一觀點評分,因此採平行兩閱方式閱卷者,
同一題給分有差距實屬正常。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同一題兩位委員給分差異大,
其中一位委員之評分即構成恣意判斷為由,撤銷原告律師考試不及格之處分,並命重新閱
卷,其所持見解,似對國家考試之典試事務、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
三、國家考試放榜後,應考人對於未獲及格或錄取之考試結果,得依法循序提起訴願與行
政訴訟以為救濟,此乃法治國家之常態,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惟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之
健全與考試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應本於權責,依法處理。本件判決仍有商榷餘地,本
部將依法提起上訴。
一個子題20分,一個老師給15分(75%良),一個老師給3分(15%劣)
去年智財最高分也不過79分。差距12分(60%)叫做正常差距????
※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銘言:
: 其實我是覺得,為何台灣要一直堅持考申論題。
: 考申論題,答案就有主觀的成分在。
: 考選擇題阿。
: 就我所知,美國就是考選擇題。
: 考選擇題也可以很有深度,也可以很難。
: 看人怎麼設計。
: 選擇題好處是,答案很客觀。
: 對就對,不對就不對。
: 這樣應該比較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