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fast (d宅)
2018-10-12 14:22:10公民投票法
第十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及審核程序)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 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 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 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 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https://goo.gl/x9Fk2o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30000008300-1070103&LawNO=3
領銜人的權力有這麼大喔
所以要是不爽補件,其他人也拿他沒辦法嗎
不能改成多個提案人補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