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 字第 2863 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
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
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
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要證成未必故意殺人可能有難度,但依這條185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應該有機會。
※ 引述《eddisontw (沙丘)》之銘言:
: 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
: 失論。」
: 例如:在深山試射槍枝,如果子彈擊中人,其人必死,但試射槍枝者認為深山中不可能有
: 人,仍然試射,此時某人經過遭擊斃,則試射者將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 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
: 意論。」
: 例如:在人來人往處試射槍枝,明知可能會擊斃來往行人,但試射者認為如果有人被打中
: 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試射,而擊斃某人,則以故意論,以殺人罪論處。
: 比較像哪個???
: 個人覺得在市區競速
: 應該比較像第二個啦
: 人來人往的
: 撞到算他倒楣
: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 UDN
: : 罕見!高速撞騎樓釀3死 警方殺人罪法辦屁孩
: : 2018-10-12 11:12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即時報導
: : 台北市男子謝亞軒昨天下午近6時許,駕駛黑色轎車行經南京東路四段,失速撞上騎樓,
: : 造成三人死亡,警方指出,謝與黃姓友人在上班尖峰時段高速駕駛,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 : 依殺人罪嫌將謝男送辦,黃及出借車子的趙、呂姓男子也一併依共犯送辦。
: : 警方指出,謝男與黃男都無照駕駛,都是向趙等人借車,謝沒有被列管為幫派分子,但曾
: : 有酒駕前科。
: : 謝姓男子供稱,他的車子是友人所租賃,他借來開,他從內線車道要切去外線車道,為了
: : 閃公車道的橋墩,方向盤突然失控打滑,才撞上騎樓。
: : 警方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謝和黃男開在公車道上,見到前方有公車,要切入外線時失控
: : 後,一路往右偏,完全沒有剎車跡象,直到撞上騎樓樑柱後才停止,當時人車眾多,粗估
: : 車速至少有六十公里,但光靠監視器無法精準判斷車速。
: : 警方調查,謝姓大樓保全(64歲)昨天請黃姓男子(66歲)和他的許姓妻子(64歲)來資
: : 源回收,黃將車子停在貨車卸貨區,正在搬運垃圾就被撞上,三人被車直接撞上,當場就
: : 無呼吸心跳,治療三小時後不治。
: : 目擊者指出,謝男駕駛黑色轎車與一台白色轎車在公車道上競速才釀禍;但謝姓男子供稱
: : ,他是失速才撞上騎樓,並非與人競速。
: : 死者黃姓夫婦的兒子指出,誰能接受自己的父母,開開心心的出門卻被撞死,如果遇到肇
: : 事者絕對會忍不住揍他,「怎麼會有人如此對待生命?」
: : 黃姓夫婦在台北市某家貨運公司工作四到五年,計畫兩年後退休,育有三名子女,平時一
: : 家人都同住,感情甚篤。
: : 黃的兒子哽咽地說,只能怪我們沒給父母的生活,才讓他們遇上此劫,希望能夠了解肇事
: : 者的背景,釐清為何在路上飆車?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1762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