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銘言:
(文多恕刪)
: 以新聞的事實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實還看不到
: 可能有人會問,那要怎樣會未必故意
: 例如今天他是闖紅燈撞死過綠燈的路人,而且完全沒有要閃避行人的車行軌跡
: 那可能結果又不一樣了
: 但今天這個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 不說他一定不會構成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 只是檢察官要怎麼舉證可能更困難這樣而已
: 看著新聞辦案其實是無法知道判斷案件的很多細節
你講的概念其實很正確、也不難理解
有法律常識的人也都該知道
問題是現在就是這樣的狀況
若殺死人分成三個程度來說
a. 恐怖主義、鄭捷式隨機殺人、情仇財殺、故意就是要殺人
=> 這當然是殺人 沒什麼好說的
b. 出於不顧他人、自我放縱造成殺人
=> 例如酒駕、這次的競飆 這兩者最常見
c. 出於過失或無知的殺人
=> 過失致死
a 跟 c 其實一般爭議都不大 問題就在於 b
現在的社會氛圍認為呢
a 跟 b 其實應該算同一類
因為大家都有常識 即使酒駕這檔事 也已經宣導多年
所以放縱自我胡來導致他人死亡
大家已經覺得是屬於不確定故意殺人
因為這是可以預見的
但現行法律界實務
b 跟 c 比較常當成同一類
那問題就來了
在台灣法官已經是無冕王了
那為什麼不能把這類歸到 a 去
老實說這樣判 法官不會少一毛錢退休金
還能有效警惕這些胡來的傢伙
: ============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說過失殺人
: 事實上殺人的「殺」裡面已經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 所以不可能「過失」「殺」人
: 過失只會「致死」
: 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死
: 這個小常識分享給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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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這個案件來說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殺人罪,但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這樣而已
我的常識是告訴我 "在市區競飆,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就跟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同樣道理 常識而已
如果今天我為了好玩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手一滑害死人
而我抗辯說這不是我能預見的、結果沒有觸犯殺人罪
你做何感想?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拿鄭捷舉例
因為剛好他就是莫名想殺人、不問理由
所以以後就是這種人就去街上搞手滑、還是開車亂飆
都不用當殺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