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8-10-13 16:13:53自由心證的意思不是隨心所欲
這個詞源自日本
所謂自由心證,是法官必須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所有陳述和證據
然後依法獨立做出判決
有些人主張開車超速致死應該判決為故意殺人
即使不討論法邏輯,依社會常識來考慮這個主張
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開車超速沒有致死,就會變成故意殺人未遂
或者即使沒那麼嚴厲,開車超速致傷或致重傷,就會變成故意傷害和故意重傷
然而社會上超速案件可是非常多的
台東縣105年超速違規案件就有50148件
難不成要將這些全都論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故意重傷?
鄉民在藐視法律專業的時候,依據的往往是無知和憤慨的情緒
然而,沒有知識做為依據的憤慨,叫做什麼?
就叫做理盲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