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看屋第一天就舌吻 正妹護士告房仲性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8-10-14 12:47:34
※ 引述《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之銘言:
: 奇怪耶
: 殺人未遂應該是很重的罪吧
: 還「當街持刀猛砍」「猛砍對方頸部、腹部」,根本超恐怖
: 跟小燈泡的凶手也差不多了
: 犯這種案,如果是男的,全名跟照片一定會刊出來
: 換成女的就不會
: 台灣的性別歧視,歧視男人真的很光明正大耶
: : 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 : 完整新聞標題: 看屋第一天就舌吻 正妹護士告房仲性侵敗訴「氣到殺人」
: : 完整新聞內文:
: : 孰不可忍!台中一名楊姓正妹護士幾年前北上找房子、連看幾間都不滿意,林姓房仲遂提
: : 議不妨搬去桃園一起同居,兩人開車回程路上有說有笑、激情舌吻,事後楊姓正妹卻越想
: : 越不對勁,一人分飾二角假扮黑道勒索100萬遮羞費、揚言不給錢就提告,沒想到真提告
: : 後卻被法官打臉、判決林姓房仲無罪,氣的楊姓正妹當街持刀猛砍林姓房仲,反被依殺人
: : 未遂判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但法官仍堅持性侵罪證不足,日前再
: : 判林姓房仲無罪。
: : 「我不知道反抗的話他會做出什麼事,所以才沒有強硬拒絕或報警......。」根據判決書
: : 指出,台中一名楊姓護士幾年前北上工作,為求方便想在林森北路一帶租屋,結果看了幾
: : 間租金都要3萬元上下,遠超出自己的預算,林姓房仲聽完邀她共進晚餐,晚餐後建議楊
: : 姓護士一起同居,楊姓護士回憶,她當下一聽就覺得怪怪的,但又擔心拒絕會激怒林姓房
: : 仲,只好勉強把車借給林姓房仲開隨他返回桃園,途中卻慘遭鹹豬手亂摸、還被強吻、種
: : 下草莓,氣得決定假扮黑道自己申張正義。
: : 「我只是一直很想要一個護士女友......。」林姓房仲得知被告大喊冤枉,強調從看屋到
: : 回桃園路上皆無限制楊姓護士人身自由,對方若不舒服大可隨時離去,但楊姓護士不只沒
: : 抱怨,還在車上與他大聊私事,包括家中寵物、妹妹離家出走、工作與感情等無所不談,
: : 也沒有明確拒絕他牽手、舌吻、種草莓等,怎知好不容易幫忙搬完行李,等楊姓護士回台
: : 中處理私事期間就接到一名自稱是兄弟的電話,威脅要他小心一點,嚇得他趕緊報警求救
: : ,才知一切都是「女友」自導自演。
: : 林姓房仲為證實自己所言不假,特別出示準備好的電話錄音,清楚聽見楊姓護士堅稱被性
: : 侵、性騷擾,事後仍致電林姓房仲談情說愛,林姓房仲承諾每天接她上下班、買台二手車
: : 給她開,她還十分甜蜜回答,「可是你都那麼忙」、「好啦」,法官質疑,當天兩人雖是
: : 初次見面,但楊姓護士不僅答應共進晚餐,還把家人的車借給林姓房仲開、讓房仲載她回
: : 桃園、同意房仲搬行李上樓,種種跡象都有違經驗法則,難以證實林姓房仲確有強迫之情
: : 事,一審判決林姓房仲無罪。
: : 楊姓護士自覺遭人玷污,色狼無罪,自己反被依恐嚇取財罪嫌起訴,身為正妹從未受過此
: : 等奇恥大辱,心有不甘去年一人持刀殺去林姓房仲家樓下堵人,猛砍對方頸部、腹部差點
: : 鬧出人命,最後被依殺人未遂判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檢察官為了替她主持公道提起上訴
: : ,質疑林姓房仲又不是什麼大帥哥、大明星,楊姓護士哪有可能剛見面就陷入愛河還答應
: : 舌吻,但法官認為雙方通聯紀錄確有曖昧之情,不能單憑兩人外表就推論不可能,日前已
: : 駁回上訴,再度判林姓房仲無罪。(鍾禎祥/綜合報導)
: : 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7m2S7y
: : 備註:越想越不對勁
如果你問的是去年在桃園持刀侵入住宅殺人未遂的恐怖刑案,加害者根本就不同姓,明顯是不同事件,我看記者87%是搞錯了
以下節錄:
【裁判字號】105,訴,431
【裁判日期】1051108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全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女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11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女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譯:
107年5月19日
家住台中的 林女
趁著住在桃園的 林男 老婆出門沒鎖
侵入 林男 在桃園的住宅
刺了 林男 3刀
法官依刑法殺人未遂、侵入住居等罪
各判處 林女 5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
值得說明的是
林男在身中三刀、血流如注之際,仍英勇地壓制了歹徒,充分展現了正者不向邪惡低頭的精神,相當令人敬佩
http://i.imgur.com/uSI4YuV.jpg
此案經被告上訴至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均判決駁回
(105年上訴字2905號、106年台上字1492號)
結局:兇手受到法律的制裁
林男經送醫後幸免於死,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另外這是我根據本篇新聞提供的關鍵字,查詢到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107,侵上訴,143
【裁判日期】1071004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男(原名林男)
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侵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609號),提起上訴,
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106,侵訴,31
【裁判日期】1070426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男   (原名林男)
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8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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