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本人的立場: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0/11/22/%E8%AA%AA%E5%9C%96332/
台灣的社工師法第6條有說: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25&FLNO=6
台灣的社工師法第43條也說: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出生
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其執行業務機構名稱,且其所屬機構負責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連續
違反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25&FLNO=43
既然不管是誰當選,會帶領新北市政府的公職社工師/社工員,
或用補助、標案,請民間的社工師/社工員一起提供社福服務,
那就請候選人認真作答<西元2018年新北市長選舉考題:社福>,投票日前交卷,
後面還有交通、青年就業、縣市合作科目:
https://sosreader.com/n/sw-u/5bc33182fd89780001e3d87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