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法案讓我細思極恐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
不得調解與干涉,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我問幾個問題:
1. 在實行這個法案之後,如果在某教的教義當中,叛教者必須依照教規處死。
當那個宗教的人以這條教條處死信徒時,法院能不能介入?
如果這問題的答案是「不能介入」
那我想,明眼人都知道這個法案有問題。
如果答案是「可以介入」
那麼,你已經表明了「法院在某種程度下可以介入宗教」這一個觀念。
那麼,問題已經從「法院可不可以介入宗教?」
轉變為「法院在什麼時候可以介入宗教?」
以下我列出一些狀況,這些狀況很有可能發生過:
2. 教規規定教徒禁止擁有私產,信教者必須把所有財產轉移給教團。
3. 有人宣稱教徒受到嬰靈纏身,教徒需要跟他進行雙修才能驅除惡靈。
4. 有得人癌症,去廟裡求神,道士說他這是因為得罪鬼神的關係才會得病,
需要吃符水才能治癒,不用看醫生。
因此那人花了大錢買符水,還延誤就醫而死。
5. 教主說一個忤逆他的教徒中邪,因此需要把他關起來,並用藤鞭鞭打,
才能驅逐他體內的惡靈。
6. 教義規定,允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或童婚。
7. 有教團把國有地圈起來,蓋了聖殿,並宣稱是教團的土地。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如果想知道的話,去尋找關於宗教的新聞。
以宗教為名的亂象真的很多
以下是發起提案的宗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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