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鄉民法律系──刑法只剩殺人罪?

作者: kenny1300175 (蘇湖)   2018-10-17 09:01:30
鄉民法律系──刑法只剩殺人罪?
出版時間:2018/10/17 00:00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一個老掉牙的故事是這樣的,很久很久以前孔子門下有個以孝順聞名的學生曾參,有一日
他媽媽聽街坊跑來說他兒子殺人(恰巧同名同姓),一開始他媽媽也不相信,後來被說了
3次她不僅相信了,還趕緊收拾家當跑路去。這是有名的「曾參殺人」事件,用來比喻人
言可畏,用在最近的司法事件充滿既視感,真的是百年傳統、全新感受。
因為從以前網路上常在批評那些路上飆車的為何不是判殺人罪,筆者只是一笑置之,畢竟
情緒發言,鍵盤法官不外如此,但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流言不僅沒有終結,反倒因為人言
可畏而一個一個實現,從坊間流言變成現世的預言,身為第一線基層人員看得是冷汗涔涔
、步步驚心。
幾天前發生在台北市鬧區互相競速以致於車輛失控,造成3位無辜路人不幸身亡的交通事
故,這樣的事件無疑引發社會大眾嚴厲的責難,一來是犯罪嫌疑人不是什麼善類,怎麼配
談人權,二來是行為乖張猖狂,在車水馬龍的市區狂飆造成嚴重後果,氛圍已是全民皆曰
可殺。筆者先是鄉民,然後才是法官,當然覺得憑什麼這些人可以用這麼草率的方式毀掉
其他人一輩子,自己撞死才是剛剛好,但激情之後回到理性這一端,感嘆刑罰有其極限。
不過好戲才剛登場,先是警方大張旗鼓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而用殺人罪
移送,身為每日要搏版面、滿滿愛愚鐵血的治安機關,這麼做勉強理解,畢竟民眾觀感才
是他們的職責所在。不過隨即台北地檢署也以殺人罪聲請羈押(法院則認定是《刑法》第
185條第2項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這是哪招?莫非院檢彼此念的、考的《刑法》不一樣
,就算念的過程硬是分成留德、留日學派也不該如此不科學。檢察官跟著警察起舞,放棄
專業的堅守,莫非被講行政官久了真的以為自己是行政官了,還是該請師爺替檢察官翻譯
翻譯法條文字,解釋什麼叫驚喜!
《刑法》上對於「故意」有白紙黑字寫在那裡,在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向來學界或實務判決對於殺人罪的論罪,除了要證明行
為人「知道」以外,也該「想要結果發生」,飆車當下就想要殺人?如果發展到極致,那
每次違規闖紅燈沒發生事故,應該用殺人未遂法辦,怎會只開張不痛不癢的罰單了事。
所以無論是國人痛惡的酒駕行為或是交通嚴重違規行為,治本之計都是透過修法程序來提
升不法評價的內涵,例如葉少爺酒駕條款(《刑法》第185條之3),就是立法諸公回應民
氣可用下提高酒駕肇事的刑度。同樣的,如果認為此類駕駛行為極其可惡,也應該加快修
法腳步拉高過失致死的刑度,況且還有《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發生死
亡結果刑度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守備,不該弄得整本《刑法》只剩下殺
人罪,難道都是畢業於鄉民法律系!
至於媒體報導法院裁定交保理由中有提到「和被害人不認識」,這句話立馬遭鄉民戰翻天
,實際上這句話是因為檢察官用殺人罪聲請羈押,法官只是用來說明為何認為行為人主觀
上不會有殺人故意,不是泛指所有的情況(有網友衍生到鄭捷案)。可惜台北地院沒有針
對此一矚目社會事件,用較淺顯的新聞稿方式讓媒體不生誤會,事後諸葛來看,一旦錯誤
資訊傳播出去,就是對司法無遠弗屆的污名化和潑髒水,在司法院積極建置各地院的發言
人團隊之際,司法與媒體這一課還有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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