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以核養綠」公投 法院裁准黃士修等人補件[m
3.完整新聞內文: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不滿中選會不讓他們補件,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
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要訟爭,現實上卻衍生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
金錢)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損害,今裁定准許聲請,可抗告。
黃士修等人今年9月6日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點收31萬4135份,黃士
修13日補送2萬多份連署書,中選會拒收。黃士修認為《公投法》第13條未明定連署書最
後交件期限,但中選會以「時限行政」為由,不接受補件。
法院上月26日開庭,雙方對於《公投法》第13條解讀完全相反。中選會強調已點收完畢,
無權再點收,且審查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中選會須協助提案人完成提案
,若戶政機關查對後發現人數不足,會通知補件。
黃士修的委任律師葉慶元指出,《公投法》第13條規定審核結果不足件可通知補件,換言
之沒說不能補件,法律沒授權中選會不收件。本案有急迫性、致生重大損害,且勝訴蓋然
性高。中選會拒收補件恐讓連署人數不足,無法年底綁大選,沒綁大選需要500萬人投贊
成票,「等於總統票數,沒綁大選等於判他死刑!」
中選會直言,「考試不及格就補考,你怎麼能回過頭說要重寫考卷?」後續仍會有補件程
序,戶所已在查對。「程序法的性質是公平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8條及《公
投法》第13條,「提案人沒有主動補件的權利,中選會也沒收件及轉交戶所的義務。」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12、13條規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公
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能駁回者,法規上則有給予
補正之設計。故公投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即本此旨
。
合議庭指出,黃士修等人就連署人數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者,當規範期待是連
署人數不合規定應通知補正,則黃士修等人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時,中選會應本於「公民
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之立法目的,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
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就此項補充連署書爭議,現實上不必要拒絕,依
法也無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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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現實上不必要拒絕,依法也無理由拒絕
有沒有忠犬會臉腫到天邊的八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