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以核養綠」公投 法院裁准黃士修等人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8-10-17 11:09:43
※ 引述《ggus (綠燈幸福)》之銘言:
: 看一下全文摘要:
: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4&id=224&action=view
: 本院審理聲請人黃士修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7年度全字第61號)
: ,審理結果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扼要說明如下:
: 裁定主文:
:   相對人應受理聲請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
:   書並併入聲請人同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摘要:
:    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因考量連署人數之要求
: ,而於9月13日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但相對人以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已有連署人數不
: 足應通知補正之規定,在尚未通知補正前,聲請人並無主動先行補正之公法上權利,因而
: 拒收聲請人於9月13日提出之補充連署書。就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
: 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聲明:相對人應受理再次提出之補充連署書,併入以核養綠公投案處
: 理。
: 理由要旨:
: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規定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其聲請事實
:   之特徵為「現狀之改變」,其中一種類型,是現實情狀與規範期待
:   之間存有落差。在個案上,需斟酌聲請人本案請求在法律上獲得勝
:   訴之蓋然性;再以個案中急迫程度與法益權衡,來決定是否給予暫
:   時權利保護措施。若規範結構越嚴謹,保護措施越詳盡者,社會期
:   待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可能性將越高,則民眾需要暫時權利保護的
:   機會也將較低;但當規範結構與保護措施均傾向詳盡之法規,卻在
:   現實上存在與規範期待之間有較大反差者,就可能呈現行政行為與
:   規範期待之間的明顯落差,則這類型的現狀就越有改變之必要,同
:   時也彰顯越有給予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
: 二、經檢視公民投票法第12、13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
:   ,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
:   能駁回者,法規上則有給予補正之設計。故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
:   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即本此旨。則聲請人就
:   連署人數之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者,當規範期待是連署
:   人數不合規定應通知補正,則聲請人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時,相對
:   人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之立法目的
:   ,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
:   利之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8、9條),就此項補充連署書之爭
:   議,現實上自無拒絕之必要,依法亦無拒絕之理由。
: 三、本案是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審究「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
:   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就聲請人提出
:   相當數量之連署書,其目的是足以通過連署人之門檻;而相對人拒
:   絕聲請人再次提出者,則為雙方就連署人數是否可能通過門檻之爭
:   議,將影響公投提案是否成立,當屬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若
:   現實情狀與規範期待之落差越大者,該本案勝訴機率就越大,則保
:   全急迫性之審查標準即可緩和而降低;本案是相對人未能落實公民
:   投票法第12、1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範意旨,就依法應給
:   予補正之事項,拒絕當事人之再次補充。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
:   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
:   要之訟爭,現實上卻衍生本項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
:   金錢)之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之損害。
: 四、承上,本院認相對人應受理補充之連署書,並併入以核養綠公投案
:   處理;而併入處理的是補充連署書之爭議,與相對人就本件公投提
:   案是否依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通知補正,或是否為其他後續性之
:   處理,均無關連。
: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畢乃俊、法官許麗華、法官陳心弘
: (本件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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