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二級謀殺罪囊括了大多數非預謀殺人情形。
舉凡:
飆車撞死人
把馬路當賽車場! 美日祭重罰 台韓罰責較輕
https://fnc.ebc.net.tw/FncNews/14/54956
耍白目弄死人
【屁孩片】高架橋上丟石頭砸死人 5高中生遭控謀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026/1229087/
酒駕撞死人
洛城母護女遭撞死 酒駕男遭控二級謀殺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y/realtime/20171128/1249291/
等等都可能吃二級謀殺,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但到了台灣變成這樣: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被害人互不相識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1013/3012202/
無照男鬧區競速奪3命 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6723209427.html
癲癇患者無照上路 發病撞死人賠309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97428
而過失致死最重僅兩年徒刑,甚至因業務疏失(如工地工程)致死最重還可判五年徒刑,
而飆車殺人卻僅能判最重兩年,完全不符社會期待。
但殺人罪又限定一定要有殺人動機要有預謀。
台灣是不是缺一個二級謀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