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3槍太超過? 通緝犯拒捕遭擊斃獲國賠150萬
蘋果
桃園市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2014年2月16日在一處資源回收場欲逮捕竊盜案通
緝犯羅文昌,羅踩油門倒車欲逃離,葉打開駕駛座車門對他大腿連開3槍均貫穿左大腿,
其中2槍進而貫穿右腿,羅忍痛開車逃逸,因出血性休克連人帶車墜入田埂,送醫仍死亡
。羅男家屬訴請250萬元國賠,一審桃園地院認定葉不當使用槍械,但羅男拒捕須負65%責
任,審酌後判准國賠,桃園市府須賠87萬5000元給羅妻與2名子女。上訴後,高等法院今
判決桃園市府要再多賠62.5萬元,總計要賠償150萬元,全案確定。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桃園市政府上訴雖抗辯葉驥依法逮捕被通緝的羅文昌,因羅男當時吸
毒後,處於精神狂亂、錯亂狀態,並加速倒車拒捕,葉驥對羅男腿部開槍,沒逾越必要程
度,但勘驗現場監視畫面結果顯示,羅男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葉驥倒車,無衝撞跡象,現場
證人也證稱,羅男當時精神狀況沒有狂亂錯亂等異狀。
高院認為,葉驥當時站在開啟的駕駛座車門外,也沒遭受危害的可能,他抓住羅男車門的
左手未受傷,身穿的衣物也沒破損,且監視畫面可見當時雙方距離甚近,葉驥朝羅男腿部
射擊1槍後,並未停手,又再開2槍,顯已逾越逮捕羅男的必要程度。
高院指出,羅男因葉驥開槍行為,造成10個槍口而大出血喪生,葉驥本案使用槍械行為,
已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羅男的妻兒依《警械使用條例》,得向葉驥所屬的桃園市
政府請求給付一次慰撫金250萬元。
至於雙方應負過失比例,高院見解與一審相反,認定葉驥當時急於讓羅男停車就範,誤認
羅男倒車意圖衝撞而對羅男開槍,終致憾事發生,葉驥應負60%過失責任,桃園市政府應
為葉驥的過失,賠償羅男妻兒3人共150萬元慰撫金,扣除一審已判決的87.5萬元,二審判
決加賠62.5萬元,全案確定。
此案前審判決指出,警察葉驥當時接到通報,指該處資源回收場有人變賣贓物,因此前往
察看,由羅文昌停在現場的汽車車牌,查知他因竊盜案被通緝中,依據監視器畫面,葉等
羅上車後,衝上去拉開車門要逮人,羅立即將車門拉回關上,企圖開車逃逸,葉再度打開
車門喝令羅「停車」、「不要動」,但他不聽制止仍想開車逃逸,葉對空鳴槍示警又拉開
車門,這時羅踩油門倒車,然後葉在1公尺距離對他腿部連開3槍。
法官認為羅當時並未持有槍械,也沒攻擊葉,倒車路徑也不會撞到他,葉雖積極執行職務
,但未選擇對羅侵害最小的方式,輕率對他下肢連開3槍並傷及動脈,用槍方式已逾越必
要程度,不符《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過,葉多次打開車門並對空鳴槍警告羅應下車接
受盤查,羅仍不理會,發動車輛意圖拒捕逃逸,甚至當葉的左手緊抓開啟的車門上緣,羅
依舊無動於衷,繼續倒車,綜合審酌後,認定羅應負擔65%過失責任,去年底判桃園市府
須賠87萬5000元給羅男家屬。
此外,警察葉驥2016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前檢察總長
顏大和卸任前雖以法院未釐清葉驥是否出於正當防衛開槍等理由,提非常上訴,日前仍遭
最高法院駁回。(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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