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奇摩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開3槍打死通緝犯… 警員過當 桃市府判賠150萬
3.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市警員葉驥四年前朝拒捕的羅姓通緝犯
開三槍致死,被判刑六月定讞。羅的家屬請
求國賠,一審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八十七萬
五千元,高院則認為市府應負較高過失責任
,改判賠一五○萬元確定。
葉驥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巡邏時,接獲通
報查案,羅開車企圖逃逸,葉左手打開車門
盤查,羅加速倒車,葉恐遭衝撞,右手持槍
對空鳴槍示警,再對羅連開三槍,羅左腿動
脈破裂,大出血不治。
死者家屬主張,羅雖倒車脫逃,但未衝撞葉
,也沒危害葉的生命安全,車門被打開後,
葉朝羅腿部開三槍致死,已逾使用警械必要
程度,請求桃園市政府給付二五○萬元。
桃市府抗辯,葉開車門要求羅停下,但羅沒
停車,反加速倒車,加上羅施用安非他命,
精神狂亂、錯亂,葉站在車外有被撞擊的可
能。市府認為,葉朝羅的腿射擊屬合理範圍
,家屬請求沒有理由。
高院認為,葉抓車門的左手沒有受傷,衣物
沒有破損,且依監視器畫面,羅雖拒捕,但
羅當時只能倒車離開,且以順時針方向倒車
繞過葉,並非要衝撞警員。葉站在敞開的車
門外,羅倒車沒有危害葉,且雙方距離近,
葉開一槍後未停手,持續射擊二、三槍,逾
越逮捕必要程度。
判決指出,羅拒捕也有過失,應負百分之四
十責任,桃市府應負六成過失責任。刑事部
分,葉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
法院認為,葉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
輪胎阻止,用槍過當,判葉六月徒刑,得易
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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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q3pYKo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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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個吸安的壞人附近
他開車要撞你
技術好閃掉沒受傷然後打他腿三槍
結果掛了要賠錢加坐牢
這邏輯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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