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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首八田與一銅像 中選會認定統促黨李承龍不得參選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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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14:37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4日舉行,中選會今日公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共有15人不符合規定,其中犯下砍掉八田與一
銅像、砸毀北投神社狛犬的慣犯、統促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李承龍,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
人。
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4日舉行,中選會今日公告直轄市議員、縣(市)
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共有15人不符合規定,其中犯下砍掉八田與一銅像、砸毀北投神社
狛犬的慣犯、統促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李承龍,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資料照)
中選會表示,在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51人,符合規定者748人,不符合規
定者有3人。
(一)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3選舉區李承龍,因毀棄損壞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
駁回,案於107年6月7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1選舉區張天明,因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日判決確定
,依據台灣高等檢察署107年9月6日函復查證資料顯示,截至107年9月4日尚未執行,核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應不准予登記。
(三)台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陳習珍,因過失傷害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0日確定,且於107
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
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中選會提及,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1018人,符合規定者1006人,不符合
規定者12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4人:
1、 第1選舉區蘇明輝,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罪,經台灣
高等法院104年度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情事,不得
登記為候選人。
2、第4選舉區劉良彬,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3罪,經台灣
高等法院104年度判決應執行9年2月,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
度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第8款規定情事,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 第8選舉區鄭朝日,同時登記為新竹縣議員及新竹縣竹東鎮鎮民代表候選人,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
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4、 第13選舉區趙一先Obay a Awi',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2罪,經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
院107年度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
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苗栗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2選舉區吳昌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案,經苗栗地方法院於102年
8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5年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於104
年1月16日入監執行,107年4月13日縮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迄109年1月4日
(現假釋中,尚未執行完畢),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2選舉區郭坤昌,因傷害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
算1日,案於107年8月23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嘉義縣不符合規定者計2人:
1、第5選舉區翁侑君,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義竹鄉鄉民代表候選人,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候選
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2、第6選舉區侯清河,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村長候選人,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
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五)屏東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1選舉區秦鴻明,同時登記為屏東縣議員及屏東縣屏東市永安里里長候選人,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
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六)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1選舉區李漢銘,因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
,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七)台東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8選舉區林淑玲,因妨害名譽罪經台東地方法院判處罰金3000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案於107年4月9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
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八)新竹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
第1選舉區謝希誠,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1千元折算1日,案於107年5月31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
,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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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迫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