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檢察官到憑哪點理由聲請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
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又刑法第276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檢察官必然不是用刑事訴訟法第3款規定,所以司機是有第1、第2款事由喔??
這檢察官也太不專業了,應該會被法官打臉
不過不知道如果法官打臉檢察官,法官會不會又成為恐龍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