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這種世紀絕症
根本沒辦法治療
雖說要體液血液交換才會感染
但是實際上好像比理論上容易感染
而且某族群又特別容易感染
自己族群感染就算了還想要捐血傳播病毒
跟黑死病一樣 得了就沒救了 最多只能拖延時間
愛滋病有傳染性且無法治療的絕症
為何讓那些得病的危險人物自由走在街上
應該要強制隔離 要放出來也要做些預防
把生殖器切掉 去勢
不切也要在附近刺青 讓別人知道他有病
不能亂來
或是在臉上或明顯的地方給與永久性標記
以免有人不小心碰到他的血 尤其第一線救護人員
說這樣對那些愛滋病患沒人權?
但是把這些傳染性疾病的患者放出來
才是侵害其他正常健康人的人權
何況那些人還一直想要捐血
這樣根本讓更多人暴露在危險之中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可以強制隔離
為何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