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突減速害3車相撞 法官:非危險駕駛 撤銷

作者: Eliphalet (我大聲講嘢唔代表我冇禮)   2018-10-24 06:42:00
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突減速害3車相撞 法官:非危險駕駛 撤銷裁罰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s://uc.udn.com.tw/photo/2018/10/24/1/5435016.jpg
法官認為,吳男是逐步減速變換車道,非蛇行等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圖為台北地方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姓男子駕車行駛於高架道上突然減速並變換車道,造成後方三車連環撞,被依危險駕車
開罰並吊銷駕照;他提行政訴訟主張,依導航指示變換車道時發現有分隔柱而減速,並非
飆車。法官認為,吳是逐步減速變換車道,非蛇行等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判決撤銷裁罰,
可上訴。
吳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晚間近十一時,駕車行駛於環東大道與市民大道高架突然減速
,後方車輛煞車,導致三輛車連環追撞。
警方認為,吳「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因而肇事」,依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
裁罰一萬九千八百元並吊銷駕照,還得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因車內衛星導航指示,由外側車道切換至內線車道,準備由基隆路
匝道駛離正氣橋,但切換車道時驚覺外、內側車道間設有分隔柱,為避免碰撞,在短時間
內決定開回原本的外側車道,未料後方車輛沒保持安全距離而急煞,造成車輛碰撞。
他認為,他是對路況不熟,與道交條例處罰的飆車行為不同,處分適用法令有違誤,請求
撤銷處分。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辯,依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吳突然減速造成後方車輛緊急
煞停,造成追撞事故,員警依職權舉發,沒有違誤,請求駁回吳的訴訟。
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主要是在規範「飆車之危險駕駛行為」,依行車記錄器畫
面,吳單純減速變換車道,與道交條例規範的違規行為不同,即使吳因此肇事也不得吊銷
駕照,判決撤銷原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8906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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