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簽賭非公共場所? 連判無罪 掃蕩賭盤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8-10-26 06:27:40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網路簽賭非公共場所? 連判無罪 掃蕩賭盤恐有破網
3.完整新聞內文:
網路簽賭非公共場所? 連判無罪 掃蕩賭盤恐有破網
2018-10-26 00:10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外傳年底九合一大選,地下選舉賭盤賭注規模高達350億元,
內政部長徐國勇本月24日在立法院備詢表示選前第三波掃黑將掃蕩賭盤。殊不知,網路簽
賭近來頻遭法院認定網際網路並非公共場所,不符合刑法266條「公然賭博罪」的構成要
件,判處無罪。知情者憂心,如果選舉賭盤都改以網路簽賭模式接受下注,司法偵審要論
罪,恐怕還有一番論戰。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2592442_1.jpg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電話受訪表示,檢方已針對網路簽賭接連遭雄院判處無
罪案提出上訴。(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最近高雄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的兩起「九州娛樂城」等賭客網路簽賭案,高雄地院就接連
認定賭客是在家以手機或電腦上網下注,並非在公眾出入場所、第三人得共見共聞的處所
聚賭,判處無罪。
由於法界私底下普遍有個共識,就是同一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判決,不能出現太大歧異,
網路簽賭接連獲判無罪,引發外界非議,形同網路簽賭被法院認證「除罪化」。
對此,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認為,法官的特殊見解違反最高法院判例,檢方已提出
上訴!
根據高雄地院的法官見解認為,依照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構成要件,係以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私人家宅並非公共場所,且非當然為
公眾得出入場所(司法院院字第1403號、第1637號解釋參照)。另有關刑法第266 條公然
賭博罪,學說、實務均將之理解為保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參以該條制定時
,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
成群眾仿效而參與賭博,圖不勞而獲,敗壞風氣。
法官認為,網路簽賭需登入帳號後方得與對向之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對其他人
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以此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此方式向他
人下注,因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公開性,難認如前述刑法公然賭博罪
所欲保護法益會受到侵害。
高市一名高階警官獲悉檢警查獲的網路簽賭案,被法官以「不算公然賭博」判無罪,不以
為然表示,「網際網路虛擬空間,也是公共空間啊」!
這名警官指出,虛擬貨幣都可以轉換成真實貨幣,虛擬商店電商交易量甚至超越實體商店
了,現在已是網際網路時代了,如果網際網路上的簽賭行為還被認定不算公然處所而免責
,這樣的判決恐違反一般民眾的經驗法則。
他認為,尤其簽賭的結果,有真實金錢的輸贏,怎不算是賭博?如果只是將網路簽賭查扣
的資料簡化成電磁紀錄,網路簽賭的場域不是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來認定不算公然賭博,這
名警官扼腕表示,對奉命辛苦執法掃蕩網路簽賭的檢警而言,真的很傻眼。
法界人士談及此事則指出,隨著科技的發展,衍生出許多新型態賭博科技,當初立法時並
未預見,但不論透過網路或傳真機簽賭,確實都未構成刑法266條「公開場所」的犯行要
件,也讓賭客有鑽漏洞空間,內政部高喊要掃蕩選舉賭盤,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恐怕需要先
修法才能解決。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92442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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