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且饒人!拾荒嬤誤撿電扇…堅持2千和解!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18-10-27 13:54:30
原文43
你好,我學店沖矢昴啦,昨天下午本學店大樓的保險絲燒壞,爛死了。
首先,那個搬家把東西拿出來,應該也還沒有離開持有的範圍,所以這就是一個破壞他人
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狀況,客觀構成要件應該是該當的。
主觀來說啦,什麼不法意識的欠缺都不是重點,而是這個阿罵想拿走東西又真的拿走了,
而且也有不法所有意圖了啦,構成要件我看是沒問題。
違法性問題的話,可能有這有沒有具備可罰違法性的問題,簡單說就是偷一張紙算竊盜會
不會太重,可是今天這個阿罵是幹走一整個紙箱的東西(不只是電風扇),很難說有啦。
罪責層次的問題,我想阿罵應該也知道不告而取謂之偷的道理,也很難說能阻卻罪責。
自此,阿罵的行為構成竊盜罪(刑法320),沒有問題。
推文的疑問有所謂的東西都放到馬路上應該是侵占的問題,但侵占的構成要件是屬於易持
有為所有,舉例:
我跟你借機車騎,你也借我了,我騎一騎有人跟我買機車,我就把機車賣掉。
還有,阿罵偷走的東西是「整個紙箱」而不只是「拿不回來的電風扇」,如果是後者的話
我一定現在就去偷東西,放到刑事追訴期跟民事請求權時效過東西就我的,被發現我大不
了還給當事人,這筆交易穩賺不賠。
至於和解的部分,事主並不是和解刑事,實際上他也沒權利對刑事程序為和解,而是民事
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套個邱派的中心思想,當事人最大啦(#
那這和解對阿罵有什麼好處,就是刑法第57條第10款的犯後態度,和解算是參考指標,會
影響到檢察官為第253條的相對不起訴處分。
不過就算不能相對不起訴,應該也會get一個緩起訴處分啦。
以上不負責分析,有錯我不擔的。
還有啦,雖然我是沒被偷過東西,但是我還是很堵爛撿回收老人。
講難聽點,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就算是真的生活有困難又沒有子女的老人這種,我覺
得應該是政府應該去幫助的問題,而以為撿回收的人都很可憐更是大錯特錯。
我阿罵家樓下就有一家啦,他們家樓下還有面馬路的店面,之前把樓梯間、地下室和店面
都堆回收垃圾,真的有夠臭,不唬爛。
那種撿回收的基本上都是把外部成本攤到鄰居身上,可憐的根本是他們的鄰居。
我完全不知道且饒人是饒什麼的,那你撿回收老人要不要饒了你鄰居?
Only my opinion, not Rail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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