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哪裡是什麼基本人權?結婚只是一種文化。
你看,光我們台灣人結婚就跟中東人結婚不同了,他們可以一次娶好幾個老婆,台灣有這
種結婚文化嗎?有這種配合一夫多妻文化的法律存在嗎?
台灣敢這樣重婚,刑法馬上就找上你了,最重可判到五年。
所以結婚不但不是什麼基本人權,而且現行法律所規範的婚姻制度,就是建立在異性戀婚
姻文化之上的。
這就是為什麼整部民法的婚姻都是以一夫一妻制作為前提,這就是標準的異性戀婚姻文化
的法制化。
所以台灣的同志若以「婚姻是天賦人權」作為理由要求修改現行民法,是根本說不通的。
台灣哪來的同性戀結婚文化啊?同性戀哪來的結婚傳統啊?
隨便舉一個例子,民法第1000條(懶得看可跳過):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
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為什麼會有這一條?因為過去女性在社會上是男人的附屬品,所以結婚後要冠夫姓,這條
法律就是隨時代而改變,為提高女性地位而作出的修正結果。
所以這規定關同性戀什麼事?同性戀誰在跟你冠配偶的姓?根本沒必要啊。
又刑法的通姦罪,以台灣同性戀的性開放文化來說,也根本超容易觸法吧?
有的同性戀甚至主張可以跟多人結婚,這ok啊,所以應該要立專法規範才對,而不是要求
民法為了同性戀而全部大修。
同婚本來就應該另立特別法來規範最好,不需/該去動到民法,這是立法技術的問題。
就像公務人員的任用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同時關於警察、關務、司法、外交領事等
特種公務人員的任用,一樣是另立特別法處理。
所以才會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關務人員人事條
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這些特別法來規範特殊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及程序。
若按某些同志的邏輯,難道這又是歧視警察、司法官、外交官了?
拜託,民法作為社會上多數異性戀婚姻的母法,用一男一女來立法最合適,不要去動它。
我支持針對同志的文化,另立同婚專法來保障同志婚姻權益,讓異性戀跟同性戀和平共處
,互不干擾,互相尊重,無論從法律或文化面都該這麼做。
某些人真的不要再用那種「同志有收養小孩的權利」這類「同志獨大」的思維來看世界了
,收養議題的主角從來就是「孩子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同志的最佳利益」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