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ibra01 (飛行荷蘭人)》之銘言:
: 耶穌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 所以基督徒結婚後為什麼可以離婚呢?
: 難道沒有為下一代著想嗎?
: 難道家庭的價值不重要嗎?
: 因此我覺得基督徒結婚應該立專法
: 只要是基督徒離婚的,就要接受化學去勢
: 因為配偶還在,還跟別人修幹,就是犯姦淫
: 同志真的很不會
: 大家說為基督教立婚姻專法好鼻好?
: ——————————————————
: 更新:
: 依底下基督徒推噓文,我覺得他們都認為耶穌講的是屁話
: 我覺得這樣不尊重自己的神,這樣不好
第982條:增訂第2項:「基督徒結婚,並應經教會承認。」
第985條:增訂第3項:「基督徒不得與同性結婚。
因前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以外之事由離婚者,亦同。」
第1049條: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於基督徒不適用之。」(夫妻不可以協議離婚)
第1052條:增訂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基督徒婚姻不適用之。」
增訂第4項:「基督徒僅得以他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請求離婚。」
不用立專法,大概先改這4條就可以了。
照這樣的規定,
基督徒一定要在教會裡面結婚。(符合神所配合的教義)
而且原則上不可以和離婚的人結婚。除非這個離婚的人,是因為前配偶通姦離婚的。
不然就是犯姦淫了。
最重要的,基督徒一旦結婚,除非配偶不貞,不然不能離婚。所以其他離婚事由都不適用
(第1052條第1、2項規定的是離婚事由,諸如重婚、虐待、不治惡疾等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