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志婚姻公投問題чОдОг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1-06 03:35:42
原PO說:總之我想知道的是專法民法的修法成本
這個齁,既然釋憲意旨直指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牴觸憲法
最省成本的就是直接增訂一條第972條之1
規定說:「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之規定,於同性婚姻準用之。」
或是:「關於本法婚姻章及父母子女章之規定,於同性婚姻準用之。」
這樣就好啦
剩下的就是具體操作的問題
看到夫妻就自動變成夫夫、妻妻啊
很多法律都這樣準用啊,看到名詞就自動取代了啦
誰還在一個一個規定啊
不然公司法證交法那些每個都要規定是要寫到死喔
能準用就準用啊
立一條法律效果準用,超省成本的啊
草案總說明我看連一張A4紙都不會超過吧
但這樣就會有人KEY肚爛了啊
說:為什麼我們用的條文多一個「之一」?!
  為什麼不把那四條/有關的部分都改掉?
  把同性婚姻規定在民法的什麼碗糕之一條,是不是搞專用規定?擺明74?出來面對
  你捐多少啦?
原PO我跟你說最省成本的不一定最好啦
免錢的最貴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