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法院打臉黨產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11-08 03:30:43
※ 引述《ppeng (eng)》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完整新聞標題:
: 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法院打臉黨產會 認「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
: 3.完整新聞內文:
: 018年11月07日 23:31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 不當黨產委員會日前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不服處分提出行政訴訟。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5日做出裁定,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司法院
: 大法官作成釋憲案公布前,停止婦聯會告黨產委員會的訴訟程序。
推 pda2001: 法官也夠佛心 還幫忙審判中釋憲... 180.217.177.0 11/08 01:32
→ pda2001: 這種特殊待遇 只聽過kmt有 180.217.177.0 11/08 01:33
推 pda2001: 一般人可是打多年官司敗訴 好不容易才爭 180.217.177.0 11/08 01:38
→ pda2001: 取釋憲 拿最近夯的同婚當事人 可是爭取30 180.217.177.0 11/08 01:38
→ pda2001: 年 國民黨不到一年就有 超棒的 180.217.177.0 11/08 01:38
自由評論網 2006.1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213
法官聲請釋憲 是權利也是義務 洪英花
一、法官有義務依據合憲法律獨立審判
基於憲法的最高位階原則,憲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為維護母法位階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必須適用合憲的法律;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必須先確定,適
用的法律是否合憲;各級法院的每位法官都享有具體法規違憲審查權,審查範圍包含實體法
及程序法。為確保憲法最高規範,能在個案受到貫徹,法官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規發生違憲
爭議時,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的角色。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義務。
二、法官是法律和憲法的守護神
大法官解釋第三七一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
,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
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
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當社會大眾對法律有違
憲疑義時,法官應就審理個案提出釋憲,不容以個人主觀上尚未形成違憲確信而拒絕。尤其
國務機要費案,總統為關鍵人物,牽絆全案之國務機要事實,勢須出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總統於他人案件,有無當證人之義務,容有爭議;回顧憲法第五十二
條之精神,是否允其出庭,也有爭議;在未經大法官釋疑前,續行審判程序恐將造成違憲疑
慮,法官應體認國民情感,儘速聲請釋憲。
三、判決違憲,浪費司法資源
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五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
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條文的旨意,在於本案之犯罪成立與否,應以他罪成罪與否為要
件,為避免判決結果歧異、審判上重複調查、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及證人一再接受審訊之
疲勞轟炸等,得在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國務機要費案總統雖未被起訴,實際上
已成為經起訴之共犯,而相關當事人涉嫌犯罪之建構,均以總統涉及貪瀆為前提,總統為夫
人及相關被告是否成罪之重要關鍵;何況依據大法官第三八四號解釋,人民並有受實質正當
法律程序保護之權利,總統對於國務機要費案須否出庭作證,仍是未定之數,如果憲法不允
總統就此案作證,相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如何保障?司法就被告防禦權是否能盡完整之維
護?審判庭能否以偵查中對總統違憲偵訊取得之筆錄,引為夫人及相關被告定罪之依據,也
有爭議。
國務機要費案之認事用法,總統均為不可或缺之一角,在釋憲機關未就違憲疑慮作出決定前
,審判合憲之程序、實質正義,既均無法完備,判決之合憲性何在?
法官無權作出違憲判決,故本案宜先釋憲,並裁定停止審判,待違憲疑慮消除,法院本乎職
權再繼續審判。(作者現任職士林地方法院)
黃帝穎 FB 2013.1.31
洪英花庭長曾是國民黨栽培的國大代表,卻因信仰民主憲政,在戒嚴時代發動連署提案解除
戒嚴、開放黑名單人士返台、開放報禁、萬年國大全面改選、司法院和法務部官員不宜擔任
不分區國大代表,遭國民黨封殺!
在扁案「換法官」的議題上,洪庭長仍本於憲政理念,勇敢指摘法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隨後遭到當權者拔掉「庭長」與「審判長」職務,這樣一位堅持理念又敢言的法界前輩,
帝穎很榮幸擔任她一審的委任律師,也支持洪庭長繼續上訴,透過司法程序,凸顯當權者的
不公不義!
: 黨產會緊追殺婦聯會,於2月1日認定其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為此,婦聯會對黨產會提告
: ,並於6月27日在台北高等法院開庭。
: 開庭過程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一事,法官指出必須要由黨產會提
: 出舉證或相關的文件。
: 雷倩於6月27日在臉書痛批,蔡政府的作為都衝撞了現代法治國的原則,甚至違背憲法對
: 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婦聯會被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便是最好的例子。」
: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5日做出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由於已另案認為黨產條例
: 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提出形
: 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因此,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
: 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婦聯會告黨產會的訴訟程序。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inyurl.com/ybms2vxt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跟7.77 認真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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