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
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
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所以不要再跳針了啦XD
會亂搞的不會想同婚
想同婚不會想亂搞
A男跟B男結婚,誰去肛了誰,或誰去被誰肛,都算通姦哦!!!
所以肉體出軌也算出軌
戰甲的可以閉嘴啦 ~
雖然,今天善甲回歸甲板第一天,就體無完膚,但是我還是相信
與我一樣的善甲一定存在,只是現在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真的讓
我很疑惑啦............
※ 引述《sherlinat (向左向右走)》之銘言:
: ※ 引述《Ecampus ()》之銘言:
: : 我到甲板去逛一圈,發現很多同志都說肉體出軌不算出軌。
: : 很多同志都推崇開放式性關係。
: : 問題來了,同婚法案通過之後,對同性戀反而很危險吧?
: : 因為這樣子,你如果跟別的男人打炮,就觸犯通姦罪了。
: : 然後不少同志,都是除了自己伴侶之外、還會跟其他男人打炮的。
: : 為什麼同性戀不會怕?
: : 因為肛門不算生殖器官,自然沒有通姦的行為?是這樣嗎?
: 民法第 1052 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這個性交是可以包含同性的?
: 如果不算意思是說對方怎麼搞另一方都不能請求離婚嗎?
: 請法律系文阻生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