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婚通過了,同性戀不怕通姦罪嗎?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8-11-09 00:16:25
※ 引述《hafat (善甲大魔導)》之銘言:
: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
: 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
: 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 所以不要再跳針了啦XD
: 會亂搞的不會想同婚
: 想同婚不會想亂搞
: A男跟B男結婚,誰去肛了誰,或誰去被誰肛,都算通姦哦!!!
: 所以肉體出軌也算出軌
: 戰甲的可以閉嘴啦 ~
按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合意之姦淫行為
,又所謂姦淫行為,則須達男女性交程度始足當之,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
之性行為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
是縱令查獲時被告二人共處一室,或有何違反男女正常友誼
之交往現象,倘若仍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於檢察官
所指時地確已進行性交行為,即不能為有罪之認定。又刑法
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經八十八年、九十四年修正係指非
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
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惟刑法此項修正,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未同時修正構
成要件,是依實務通說見解,口交行為仍不構成通姦罪之要
件,亦即,本罪之構成要件須有性交結合行為始能成立,合
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可
資參照,判決寫的很清楚了,通姦罪行於「姦淫行為」的定
義和刑法第10條性交的定義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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