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造謠風向專家朱學恆踢到鐵板刪文了嗎?

作者: Equir1958 (飛天夜貓)   2018-11-12 11:49:59
帶風向造謠專家朱學恒這次選舉異常活躍,瘋狂大挺韓國瑜
帶領喜韓兒大軍,造謠沒有停過,造謠一次比一次誇張
根本已經成為喜韓兒之神韓導之外喜韓兒大軍的領頭羊
9月關西機場造謠害蘇大使自殺 至今沒道歉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7103938.A.34B.html
造謠暗示陳其邁辯論講得好大贏韓國瑜是因為戴耳機 至今未刪文未道歉
https://imgur.com/iII8gGT.jpg
But 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阿宅朱學恒昨天不意外地又再次試圖造謠,國巨不來投資了,轉發新聞想黑陳其邁
但新聞內容明明是說國巨有投資打算,但上市上櫃公司遇到有重大投資案時
需要等董事會正式通過投資案,才能進行後續程序而已
https://imgur.com/AgCWlSW.jpg
可是現在大家去朱學恒的臉書牆上已經看不到這篇造謠文
難不成朱學恒終於良心發現,發現自己繼續這樣造謠下去跟中共五毛沒兩樣?
NONONO你想想,朱學恒造謠害死大阪蘇處長到今天有說過一句道歉嗎?
一條人命、一條台灣優秀外交官寶貴的命,朱學恒這個冷血的混帳都沒在怕了
朱學恒造謠有在乎過輿論譴責他嗎? 他有在乎過禮義廉恥嗎? 答案都是NO
那朱學恒這次怎麼孬到人家還沒幹爆他造謠,他就自主刪文了?
原來證交法有規定,只要散布關於上市上櫃公司的流言或不實資料,影響大眾
除了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還有可能觸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阿宅朱學恒,你以為隨便造謠沒事? 以為意圖使人不當選很好混過去?
可是,這次你踢到的鐵板叫做證卷交易法,主管機關叫做金管會
大家一人一封檢舉信送阿宅朱學恒去牢裡蹲3年好好反省,好!不!好!?
寄檢舉信到金管會並附上這張截圖就好 https://imgur.com/AgCWlSW.jpg
看看朱學恆要不要去檢察官那邊解釋? 要不要去看守所減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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