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中選會逾時公告 法官:須重印投票公報確定
3.完整新聞內文: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領銜所提公投第12案,主張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中選會
在上個月公告截止後,日前突將行政院對該案的修正意見重行公告,曾男提起行政訴訟阻
擋,並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修正版公告,要求應依合法公告期限內的原版本印製公投選舉
公報,中選會不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曾男的聲請,提起抗告,今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中選會於今年10月24日已公告本件公投提案的投開票細節,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於本月(11月)2日將行政院對該案的修正意見重新公告,且
變更原版公告內容,中選會此一重新公告,確為可依《行政訴訟法》被聲請停止執行的標
的。其次,最高行認為,若依中選會抗告內容所稱,修正版公告只是對原版公告的補充、
沒實質改變原版公告內容,也不會影響該公投案的進行,那麼原版公告既然已依法定程序
正確表達政府機關意見,又何必重行公告引起爭議
第三,最高行指出,依《公投法》規定,政府機關應在公投日28天前公告公投案意見書,
並由中選會彙集編印公民投票公報,送達公投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
公開於網際網路,但中選會對本案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離公投投票日不足28天。最高
行更認為,若讓中選會執行對本件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恐影響公投投票意願,使該公
投案所欲創制立法原則的意見無法公平客觀呈現,顯不能回復原狀,也無法以金錢賠償,
而有難於回復的損害,且中選會已將修正版公告印製公報並送出,必須由行政法院裁定處
理,否則難以救濟。
第四,中選會抗告指出曾男未經訴願程序就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依附不合法訴訟所
提的假處分也不合法,但最高行指出,曾男目前仍可對中選會的修正版公告提起訴願,中
選會此主張無理由。最後,最高行強調,中選會對本件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雖被裁定停
止執行,中選會仍可依10月24日的原版公告編印公報,儘管中選會在本月9日才收到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停止執行修正版公告的裁定,仍來得及補救重新編印,並在公投投票日前2
天送達選民,因此駁回中選會的抗告確定。
本件公投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
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由中選會在今年10月24日公告,列入今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案第
12案,該案屬於法律立法原則的創制案,用意是主張另立類似「伴侶法」的專法,規範與
保障同性婚姻。
但中選會收到行政院在今年10月29日針對該案所提修正意見書,隨即在本月2日針對該案
重行公告,加入「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
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二、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
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
,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
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
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等內容。
曾男等人認為中選會的修正版公告,將該公投案主張推動「同性共同生活專法」的原意,
扭曲為推動「同性婚姻」,因此火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選會立即更正錯誤,停止刊發
與回收已載明違法說明的900萬份公投公報,並向全民道歉。(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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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剩4天了 中選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