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或不實資訊方法影響股價之禁止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
一、現行法令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其法律效果,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
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部分,依據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得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於犯罪所得金額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
下罰金。」另於同條第6項更規定「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考慮到陳其邁曾經是高雄市府成員
判11年的貪污犯也可以到處打卡趴趴走
酌情重判於國會高喊54088 78遍
大概4這樣
※ 引述《fish19831012 (fishs)》之銘言:
: 今天台GG 下跌4元
: 4千元 對22k來說 影響相當大
: 昨天剛好有台積電的新聞 雖然公司也否認
: 但是股價下跌是事實
: 請問有機會申請國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