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案所謂立專法的重點是「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
我個人覺得對此案沒什麼意見啦~可能會蓋廢票
但如果有人要把專法=歧視,我是覺得有點over
如果異性戀跟同性戀本身沒啥兩樣,都入民法沒什麼差別
那在11案和15案在吵的性平教育
同志教育也是特別單獨講述,那是否專門單獨講述=歧視呢?
這樣的話,把同志教育,跟兩性教育合併在一起講是否也行呢?
覺得同性戀和異性戀就是很有不一樣,必須要額外提出教育
那對於12案的專章專法,或是說「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
這樣的疑慮或直接跟歧視劃上等號的問題在哪裡呢?
確實提出此案的人,是因為認為這個關係跟婚姻有別
反對此案的,認為跟婚姻沒有差別
我認為不管覺得這有沒有差別,在各方面應該用一致的標準
不然跟政客有何兩樣?永遠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自助餐的概念?)
稍微談一下11案好了
我對於性平教育是有些疑慮
很多人說,因為不教,導致很多歧視和霸凌
但教了就會比較少嗎?
(先說我是認同要教的,但是怎麼教、教什麼可以再看
我不認為教了就能避免掉歧視和霸凌)
以特殊教育為例~冠上「特殊」不等於歧視
但他們同樣也容易在求學階段被歧視、欺負
也是被嘲笑的對象
我們應該做的是加強品格教育
(我認為可能跟過去雙薪家庭和少子化有關連)
教導互相尊重、不應該任意嘲笑欺凌他人
應該不需要為防歧視、霸凌
所以教導各種特殊生會有什麼樣的狀況
把所有特殊案例都教完,應該沒有太大幫助
在品格教育未加強之狀況下
性別平等教育的範疇
應該需要更多放在情感、情緒、性別特質等部份
(就像小學知道有啟智班或特教班,大家只會拿這個來罵人,不會讓大家更尊重)
所以「不一定」是不了解的問題
而是品格教育不好,或可以說小孩子不成熟的問題
除了性傾向和特殊生之外
功課太好、功課不好、新住民的小孩,也常是被霸凌的對象
對霸凌者的教育或是懲戒,可能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問題
至於怎麼教、怎麼幫助面對不一樣的人
可能需要教育方面的專家來回答了
※ 引述《howtoo (howtoo)》之銘言:
: 第12說 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生活的權益
: 簡單來說,同意=立專法,不同意=修民法
: 可是之前不是釋憲已經表示同婚受憲法保障了
: 那兩年內沒有作為的話,同婚就適用民法了 (是我搞錯嗎)
: 老實話,我就不關心他們,釋憲又也都同意了
: 為什麼還要被公投半強迫我從立專法&修民法 2選1
: 沒有其他反制選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