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沒錯阿
但問題是公投的結果要是對政府部門及相關立法單位
具有改變的力量 才有意義阿
否則是既浪費社會成本 又浪費時間
以這一次的東奧正名公投為例
就算公投通過了
執政政府也不會推動改名
有權利推動改名的中華奧會也不會推動改名
那誰投個屁阿 做一個絕不會改變的公投
卻拿辛苦訓練的台灣運動員舞台做賭注
本身這公投法就有問題
簡直是被閹割的公投
應該強制規定
公投問題的內容
一定要跟政府部門的行政立法機關有關的議題
才能公投
向東奧正名這種對中華奧會這種民間機關無約束力的公投
真的是浪費時間
民間與私部門相關的事務
不應該再公投可以投票的範圍裡面
公投公投 本來就是投公部門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