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昨晚此時跑去大鬧天宮…哦不是,是大鬧地院
向昨天倒霉值日的檢察官提出選舉無效&重新驗票
重新驗票是依選罷法第69條規定,丁丁的權利我們要尊重
但你要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讓我們來看看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請注意!選舉無效的前提是選委會「違法」
到底選委會哪裡「違法」了???
選罷法本魯從第1條看到最後第134條,看都看不出來選委會到底違了哪條法?
另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共有7條(142~148),丁丁唯一有“可能”凹的就是第146條
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字:「詐術」、「非法之方法」
一邊投票一邊開票跟上面兩詞到底有什麼屁關係???
有沒有法律達人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