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sdcgb (psdcgb)》之銘言:
: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 國民黨丁守中競選辦公室同仁26日上午10時許前往北院,原預計繳保證金驗票,但稍早
確
: 定撤回聲請重新計票起訴狀,直接進入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黨也不幫你繳 丁丁真可憐
依據選罷法規定:(略述...)
第 69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
,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
形,應重行公告。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
因法條的用字是"得" 所以中選會也不會主動驗票!
也就是說台北市長選舉票數的部分不會改變。
另丁丁提的選舉無效之訴 看起來是只想針對台北市選委會
也就是只針對台北市長選舉 提起選舉無效
但是依據選罷法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因本次開票逾四點還有人投票是全台灣都一樣
所以選舉無效 是全部的選舉都要重新再選一次
坦白講成案的機率微乎其微!!!
不太理解為什麼丁要放棄驗票的權力? 反而只提選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