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國民義務教育畢業,學到法律是由立法委員訂出來的,
而立法委員是「代議士」,其代表人民,俗稱「中央民意代表」。
而法律由代議士去制定而非人民一票一票制定,這又稱「間接民主」。
邏輯上來說,代理違反本人意思是無效的,這顯諸於各法律皆有類似規定。
而今天公投結果,可以看成是直接民意的展現,而公投已決定不應對國中小學生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同志教育。
教育部今天的回應實在看不懂,性平法教導很多事項,惟「同志教育」應已無模糊空間,
就是國中小以下不准教了,今天教育部說依據性平法,但公投題目不是要廢整部性平法,
而只限縮在「國中小不准教同志教育」這一塊,這應該要說清楚,而不能再跟性平法綁
一起說一切依法行政,而是要直接說到底對國中小學生實不實施同志教育,沒模糊空間。
除非,性平法之法律位階大於公投效力,也就是間接民主>直接民主,代議士>人民,
不然,我想不到違反公投結果,堅持對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