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沒有要幫哪邊喔,因為就算讓10萬票也不會贏。)
這次公投看到很多人報投票所號碼舉報發現選務人員不公,
例如:
1.拿蓋好的公投票給老人家,被老人家臭駡不尊重選民之後才給空白票。
2.只給固定幾張公投票,不給特定公投票。
3.小抄放圈票所給人照抄。
4.選務人員拿空白票蓋公投。
這麼多亂象讓我懷疑 ,是不是選務人員就算作票被發現也不會有刑責呀??才會這麼多選務
人員不當一回事的以自身立場去影響選舉。
是不是應該要把選務人員作票刑責從勸導罰鍰改成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比較好呢??
這樣以後再有其他公投也比較不會再有類似情事發生呀……
有沒有選務人員作弊沒刑責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