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同性婚姻法本來就是最好的選擇了,挺同應該歡喜接受,再怎樣不滿意,總比沒有好太
多了!反同安分一點,過度反同性婚姻是侵犯人權的行為,太過份就應把萌萌這些違憲團體
強制解散。
有了同性戀婚姻法,我們就可以在這部專法內定義同性通姦罪跟同性妨害家庭罪,取代刑法
定義的男女性器結合才是通姦的認定,給予甲甲跟拉拉充分的刑事及家事求償的保障,也可
以遏止某些喜歡雜交的淫蕩甲甲要乖一點。
不過立法院還需要制定跨性別婚姻法啦,處理想變性當拉拉、想變性當甲甲,還有兩個甲甲
情侶一起變性又搞在一起變成拉拉情侶的奇怪問題,還有已經有小孩的變性人面對他的變性
爸媽的問題,這些也應該立專法好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