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ee (2011/8/14)》之銘言:
: 也許原PO用字有問題
: 但這確實就是大法官近期被自己法律學界批判最兇的地方
: 以前威權時代 大法官惜字如金
: 大家可以自己去找來看以前的解釋文 內容有夠少的
: 現在這幾批 不但資格審核上 就爭議極大
: 而且一上任就急於表現似的
: 法律人一輩子終於當到法律界最高權位
: 一直不停遊走在立法邊緣
: 不然 原則設計上
: 法律就是給立法 立委可以立法 就是因為有民意基礎
: 司法是審判核心 是來判斷法律有沒有問題 有沒有侵害人民
: 而不是叫你司法去立法
: 就像司法院叫監察院不要來管我一樣
: 這15個人 沒有那麼偉大
: 還跟你說兩年到 就怎樣 怎樣做 就可以去同婚
: 不然當初性交易專區
: 怎麼又不寫 當兩年到 就怎樣 怎樣做 性交易可以就地合法
因為 ....沒有 得以適用 的現有法律啊....
對大法官而言,最多只能像之前的刑法罰娼不罰嫖一樣,被判違憲
後來才修正為娼嫖不罰 (純社會秩序維護法..)
大法官很少管到立法院去從無到有的創法吧???
頂多說 xxxx法違憲,何時失效....
: 這對社會大眾的影響更大 更急迫吧
: 牽連一海票男性生理需求 黑道控制 社會價值秩序等等咧
: 再說 光是女生不用服兵役的事情
: 憲法條文就明明白白寫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 結果大法官就說 男女生理條件不同 女生不用當兵
: 這又合理嗎
"服兵役" 跟 "自願服役"
是兩回事
前者是 義務 ,後者是 權利
後者的權利,是規範在兵役法 48 條
: 大法官真的有遵守憲法嗎
: 這已經被打臉打到腫的事情
: 現役國軍 女兵就有蛙人 飛官 艦長了
因為,從以前到現在,
應該都~~~~~~~~~~沒有女性要求服 義務役 啊~~~~~
既然沒有女性,因為不能服義務役,而去打行政訴訟
甚至是大法官釋憲(注意...要女生去打行政訴訟才有立場)
那,大法官怎會重新審視是否應該要把這個義務,框在全國男女身上??
當初釋字 490 的聲請人聲請釋憲的主要出發點,
並非因女性不能服義務役,某女性認為其憲法權被侵犯而聲請
而是聲請當事人是 耶和華見證人,
換言之,
是因為宗教因素,才拖女性不用依憲法服役出來坦.
(當然,也因為這樣,才有替代役的出現...)
對女性而言.
她們要的是 服役 "權利" ,而非 服役 "義務"
所以她們都是服志願役/指職/常備役
總之,只要沒有女性去因為不能服義務役而打行政訴訟
這條要翻根本機會 0
就算公投也是一樣...
像釋字 748 ,則是無法結婚的同性戀者,
要求跟男女結合一樣享有婚姻締結的同等待遇.
納稅 服兵役 受國民教育,乃憲法揭櫫的三大國民義務.
若今天政府立法說
你是白癡,所以不用納稅
或是
你是白癡,所以不用服兵役
或是
你是白癡,所以不用受國民教育
而你覺得,你的國民義務被剝奪,再來打行政訴訟或者是釋憲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