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跟同婚有很大的不同
那就是並非當時人在「婚姻定義」上沒有共識
該問題源自於階級的頑固觀念,黑人是奴隸不該擁有公民權
並不是本質定義上的問題
舉個例子,一百年前你問老人同婚的問題
老人並不會大喊,同性之間不準結婚!!
而是會反問你,兩個男人要怎麼結婚?
但如果你改問黑白通婚的問題
老人就會很明確的回答你,你怎麼可以跟奴隸結婚!
前者有溝通上的問題,這個問題源於「婚姻定義」的共識
後者雙方並沒有溝通上的問題,每一個字每一個詞本身是有共識的
事實上在當時也只有美國這類殖民地背景的地方還留有黑奴條款
南北戰爭時歐洲本土早就沒有黑奴了
而在更早基本人權出現時,就已經有共識黑人也是人類,而非動物
美國白人都是歐洲移民,不可能在這上面沒有共識
總之同婚是一個全新的問題,而不是老掉牙的階級歧視
不然,按照你的邏輯,兩者都是同樣在「婚姻定義」上的同樣歧視問題
當時的大法官一樣用平等權解決了,為甚麼當時就沒有成立同婚呢?
因為當時大法官的邏輯跟現在大法官的邏輯完全相反
一男一女並沒有違反平等權,相對的因為強調一男一女所以才能無關黑奴階級打破歧視
其次當時大法官釋憲是「廢除」附加的黑奴條款
這次大法官釋憲是司法超越立法,代替民意訂立新的婚姻定義、「擴充」整個婚姻制度
也就是說我們退一步認同你的滑坡邏輯
你還是要面對「廢除」不平等之公權力的討論,其優先度
高於「擴充」公權力以達成平等之討論
而主張同婚這點跳過了前者,直接滑坡到後者,是一種假平等
另外再次強調,婚姻真的不是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法理源自自然法,有三個重要特徵
1.超越國家政府 2.具有普遍性 3.具有不變性
正是因為普遍對基本人權的解釋都具有這三個特徵
所以歐美才能一天到晚批評其它國家違反基本人權是在亂搞
自己想,如果不主張基本人權超越國家政府、具有普遍性、具有不變性
那他國不管怎麼做都是他國事務,要尊重不是嗎?
因此當你在強調「婚姻定義」隨時代不同而改變,要認同最先進的同婚定義時
你就已經在拋棄「婚姻是基本人權」投向「婚姻是民意制度」的立場了(在民主國家中)
另外婚姻定義本質上就不是大法官能夠隨意決定,是需要社會共識做基礎
自己想,一個每一字每一詞定義都跟社會共識相差甚遠的憲法,寫鹿指馬
跟一個鹿指鹿、馬指馬、定義與社會共識相接近的憲法
哪一個才是專業的憲法?
很多挺同反對這句話,但這句話就是事實
能經客觀檢視後獲得多數認同的才是專業
大法官之地位跟權力,本質上源於這份專業跟超然中立
如果大法官失去民意對這份專業跟中立的信任,自然其釋憲就失去法理且不具說服力
最後,1968年的民調,跟2018年的公投,哪個在反應民意上正確?
姚文智民調都能高達92%了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讓你變失業魯蛇)》之銘言:
: 看到萌萌最近贏太多,然後就開始得寸進尺連專法都不要,然後喊民意大於憲法。
: 不過世界歷史上有沒有釋憲違反民意的例子呢?有啊,就是美國1967年Loving v.s
: Virginia,簡單來講,就是一對維吉尼亞夫妻,丈夫是白人,妻子是黑人,因為種族
: 通婚在當時的維吉尼亞州違法,所以被判有罪,好像還要關一年。
: 後來他們搬到華盛頓去了,可是還是想回到故鄉,於是就上訴最高法院。
: 結果最高法院以9:0的絕對優勢宣告黑白不能通婚的法律違憲。
: 但是那時候民眾有多少比例支持種族通婚知道嗎?根據Gallup民調,在最高法院釋憲完
: 之後的一年,也就是1968年,支持種族間通婚的比例是20%,比這次公投挺同的比例還少
: 。
: https://bit.ly/2BLru6N
: 很值得一提的是,當初反對的意見。
: 那時候反對的意見也是拿黑白通婚跟亂倫、一夫多妻來大鍋炒,然後還有說上帝把不同
: 種族分在不同大陸上就是要他們不要結合,維吉尼亞州的檢察官在跟大法官討論這個案
: 例的時候說因為科學調查不同種族通婚社會壓力比較大,所以帶來的社會福利比較差,
: 要禁止種族通婚;然後當然啦,反對方也講到民意的問題。
: 還有論點說,白人也被禁止異族通婚啊,又不是只有黑人吃虧,你們一樣能結婚,只是不
: 能跟異族。
: 這些例子有沒有很像現在護家盟的論點?只是把黑人換成同性戀。
: 我舉這些案例只是想講一點,最高法院不總是跟著民意走,如果最高法院都跟著民意走,
: 那可能現在美國還沒有黑白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