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你說了算?幸福盟:公投大於憲法

作者: usagi719 (AztecBunny)   2018-12-02 14:23:41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讓你變失業魯蛇)》之銘言:
: 事實上你一直在靠北的大法官造法就是子虛烏有,確實以前民法有婚姻是一男一女這條,
: 可是說婚姻一男一女並不代表就要否認同性,這完全是兩碼子事,大法官並沒有造法,
同樣道理,婚姻一男一女並不代表就是承認同性,這完全是兩碼事
大法官已經是司法侵犯立法
事實上反方一直主張這是一個新的問題,需要民意作共識
不過標準同婚支持者只會蓋反方就是基督徒老人帽子
: 法務部的函也有講,民法要包含同婚的話還是得走法制程序,不是他們說了算。
: (事實上Roberts法官在反對這個的時候並不是用你那廢除、造法的邏輯,而是說Loving
: 案沒有涉及顛覆一男一女傳統,不過這也是很奇怪的反對邏輯,因為同婚本來就是要打破
: 傳統,明知道同婚要打破傳統,還要人家遵守傳統真是套套邏輯)
所以你認同這件四十年前的案子中你的立場是錯誤的
在這件四十年前的案子中,「沒有改變一男一女定義」,這是做為黑白通婚支持的理由的
並非反對黑白通婚方所提出的反對邏輯,你該多想一下
而你在這裡主張同婚就是要打破傳統,已經是在認同同婚有「改變一男一女定義」之立場
也在認同我的論述,黑白通婚與同婚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 講完這個東西我們再來談美國的同婚釋憲,為什麼我覺得反方意見沒有甚麼說服力。
: 為什麼我一直反覆講種族通婚的Loving案,原因很簡單,因為你一直反覆的講民意民意,
: 但Loving案就是活生生的民意跟最高法院相衝突的案例,如果你想用「大法官強姦民意」
: 來反對同婚,那你就必須論證為什麼Loving案不算強姦民意,而同婚通過算強姦民意。
我已經論證過為什麼這件四十年前的案子不算司法超越立法,是你不能接受罷了
另外,私人企業的民調不能代表民意,但國家公投是直接民意的代表
因為四十年前的案子結果跟民調相違背,並不一定代表結果違背民意
: 美國最高法院的工作,本來就有一個是廢除被判定違憲的法律,這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
: 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跟平等保護條款規定的,如果這樣算強姦民主,那最高法院廢除算了
: 。
: 如果你有關注美國的釋憲,你就會發現跟民意相背的釋憲多了去了,例如2013年的
: Shelby County v. Holder案高院以5:4的票數,宣判《選舉權法案》中用於衡量各地種族
: 歧視嚴重程度的條款不夠“與時俱進”,因此國會對其續期的做法無效,這個釋憲案直接
: 跟國會對槓,而且還是國會幾乎全票通過的法案
: 更有趣的是你說的領銜反對同婚的大法官Roberts在那個案例就是多數的一方,如果真的
: 要顧民意,那怎麼這個案例就不顧了?
: https://bit.ly/2U4lTQ3 另外這個是國外人家對大法官Roberts的反對意見
上一篇我提過
真的退一百萬步認同你說的
四十年前大法官是司法強姦立法才廢除黑白通婚(雖然是你為了挺同所做的污衊)
那也不代表現在同婚也用同樣方式司法強姦立法是能被接受的
上篇我已經譴責過你這種策略,美國大法官不行,就找四十年前的美國大法官
只想用權威使人閉嘴,完全不管其中邏輯的合理性
同樣邏輯你舉再多釋憲案做例子,也沒有任何說服力
再次強調,你以為反方需要把全美國的釋憲案都查證過有沒有司法超越立法
只要有一件有,就代表司法超越立法是能被接受的
事實並非如此,反方不是你的老師,沒有必要解答你所有提出的釋憲案有無司法超越立法
再說你不一定要舉美國,你可以舉支那,支那司法超越立法的案例我相信多到數不清
而且每次都會被歐美譴責侵犯基本人權
作者: mm4669075 (關寧鐵騎)   2018-12-02 14:25:00
大法官已經是司法侵犯立法????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8-12-02 14:26:00
那個...你的第一段可能要去找些資料做確認...
作者: dioradio (HIRO)   2018-12-02 14:29:00
護家盟知道這個投票傷害基本人權嗎?宗教治國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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