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自稱約會遭網友強暴 她為蒐證設局約砲
3.完整新聞內文:
新竹一名女子小晴(化名)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張姓網友,兩人初次見面就發生性關係,小晴
認為遭強暴不甘心,3周後再約到張男家再次發生關係後,透過影片蒐證向檢警控訴張對她
性侵。檢警認為,因女子第二次與張男發生性關係,為主動獻身、合意性交,也無積極證據
證明雙方第一次性行為係性侵,因此全案不起訴。
小晴指出,她在SKOUT交友網站相識張男,今年7月22日用電話約見面,張男前往她的住處時
,她才剛開門,張就強行撲倒她,性侵得逞。但她不甘心決定蒐證提告,3周後再約張男,
並錄下過程向檢警提告。
對此,張男喊冤,兩人其實在7月1日已見面也發生性關係,事隔3周小晴願意再見面,兩人
又有性交,只是在過程中,他發現對方側錄過程,要求拿出SIM卡,但對方堅持不給,後來
他就被控性侵。
檢警調查,在小晴腹部驗有張男的精液DNA,確實雙方曾性交。但根據錄影畫面,是由小晴
開門讓張男進入房間,後來張抱著她後兩人在床上親熱。過程中,小晴雖有揮動雙手及輕微
推擠動作,臉上表情也有點不悅,但無積極反抗。
檢警調查,張男進入浴室洗澡時,拿起床頭的手機監看影片,接著從垃圾桶拾起擦過的衛生
紙,用塑膠袋包起來,當時小晴無任何扺抗或求救行為,認定雙方確實是同意性交。檢方再
次偵訊小晴裝動物攝影機目的,確認為蒐證而裝設監視器,目的就是要拍攝兩人性交畫面。
檢方認為,2人第二次的性交並未違反小晴意願,並非強制性交,但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張男7月1日的強制性交犯行,在罪證不足情況下,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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