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幫各位縮小一下範圍
1.教育部的細則內提到要有1年的「職場經驗」才能報名考試
可是,距離下一次考試只剩下半年的時間
但對於這個「1年的職場經驗」在校生卻只要「修學分1個月」即可
目前只是想要表達這個政策給的時間點很詭異
並沒有想要否決「1年的職場經驗」
但也不想因此喪失這次考試的機會
舉個例子
A同學在107年畢業,他當時107年5~6月的教師甄試沒有通過
現在107.12月公布這條實行細則的修改,很明白108年5~6月他就喪失了報名資格
(因為要滿1年的,工作證明+勞保or薪資單,時間只有半年生不出來)
就這麼簡單而已,看看例子似乎有沒有覺得有點不合理?
目前很多網友卡在「那就去工作一年啊」
試問我以上的例子,所以A同學應該在「就學階段」
就必須去工作滿一年,好讓他在
「報名第二次教師甄試,報名截止日期之前」
已經工作滿一年,是這樣嗎?
又換個角度,學校有提供1個月的學分來滿足這個條件
只要修學分即可,那是不是等於修這個學分
就能底一年經驗了?這樣有解決目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