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公司的資本額

作者: yw1002 (kenny)   2018-12-07 03:34:11
一定要是有形資產嗎
如果今天我只有某項技術的專利
這樣可以成立公司嗎?
http://www.taifer.com.tw/taifer/tf/044007/49.htm
生活中的法律
認識智慧權 談專利法
  專利真的會發財嗎?不錯,而且機會很大;厭惡特權嗎?很不幸,專利就是特權。但它
與其他特權不同,沒有暗盤,不要公關費,而且光明正大依法取得, 最高可享有二十年

■ 新創處 鍾啟東
  專利讓你可以獨家製售你的新發明,賺取豐厚的利潤;你也可以授權別人製售,坐收
權利金;如果別人侵犯你的專利,你還可以請求賠償,這就是專利發財之道。
一、專利的概念:
(一)
專利的定義: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為一種專有之利益及權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
,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以交換
發明人公開揭露其發明內容,藉以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引進技術和鼓勵投資研
發,促進產業發展,進而提昇人民生活水準,增進公共利益。換言之,專利法之終極目的
乃在藉著給予權利人一定期間之技術壟斷,以換得權利人公開該技術內容,以鼓勵研究發
展創新技術、技術移轉,進而促進產業發展。新技術的內容必須儘快公開,而發明者則有
權在某段期限獨自享有製造、使用或出售其技術。期限過後此技術即歸大眾,任何人都可
以利用它獲利;將專利公諸於眾是以發明者在某段期限的獨占權利為交換。但每個國家都
有自己規範專利的法律,因此各國關於專利的權利和條件,也是有所差異。以我國為例,
專利法第一章第一條即明白揭示,專利法之制定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
進產業發展。
(二)
專利的特性:
專利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1.
專有性或排他性
即權利人享有對這些無形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權利。其他人未經權利人許
可,不得利用此權。因為這種權利是專有的,同樣的發明只能授予一次專利權,這和有形
財產不同,因為同一物品例如每個相同照相機的財產權可分屬不同的人。
2.
地域性
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只有在核准該權利所屬的領土有效。美國的專利在台灣領土上無效,
相對地台灣專利在美國領土上亦無法主張權利,英國專利須在香港註冊總署註冊登記後在
香港才有效。
3.
時間性
除商標可依法延展外,專利權都有一定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以後,專利權即告終
止,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保護的客體。 
(三)
專利的種類及形式:
我國專利依專利法(專利法第二條)分為下列三種,即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
,而其可受專利保護客體概為:
1.
發明專利:
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者,其可分物的發明,例如:熱可塑性樹脂、抗滴
蟲霉素、液晶顯示器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如:空氣中SiO2 檢測方法、複合材料球拍製
造方法,以及微生物新品種之發明;以及新用途發明,如:用以醫治AIDS 之蛋白質等。
2.
新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者,例如:照相機之快門裝置、橡膠及樹脂
複合按鍵之改良等。
3.
新式樣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者,例如:照相機匣、汽
車安全氣囊等。
但申請專利之標的不符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發明,均非屬發明之類型,其大致可歸納如
下:
1.
自然法則本身,如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等。
2.
單純之發現,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
3.
違反自然法則,如銅之鍍鐵方法等。
4.
非利用自然法則,如油輪之航運法。
5.
非技術思想者,如一般個人之技能、單純資訊之揭示或單純美術之創作物等。
(四)
專利權的基本條件
一項發明必須符合相關專利局關於頒發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大致上(a)新穎性 (b) 發明性
及 (c) 實用性通常為各專利局要求之給予專利權之最基本條件。
1.
新穎性
具備新穎性為頒授專利權與一項發明之最起碼條件。稱得上是一項發明當然必須具備了新
穎性這個特性。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中,"新穎性”在不同法制下有不同定義。大致上 (i)
絕對新穎性,(ii) 相對新穎性,(iii) 當地新穎性為三種根據不同國情所採用之新穎性
定義。
2.
發明性
發明性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技術慨念。並沒有一套既定的原則可以量化或檢定一項發明的發
明性。主要的專利局目前仍致力於發展一套檢定專利申請的發明性的機制。例如,歐洲專
利局就採用了"問題及解決方法”(Problem and Solution) 的檢定方法,而英國則嘗試從
過往案例發展一套有系統的發明性測定機制,以確定一項發明是否只屬於一項"顯而易見"
的改良而不達至專利法的發明性要求。無論採取何種機制,基本的測試仍然是以該發明科
技領域之技術從業人員所能領略之技術改良作為基準。故此,發明人在申請一項發明專利
是應當盡量將其發明之所有技術性優越點及關鍵在專利說明書中一一列出,以說明其發明
並非一是"顯而易見"的改變。
3.
工業實用性
工業實用性並沒有一個通用性的精確定義。但凡一項發明可以應用於任何工業,包括工業
程序及工業生產,便己符合了這個要求。通常具有實際商業價值的發明都具備工業應用的
條件。
二、專利的要項:
(一)
說明書: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為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一份技術文獻。申請人需完整、詳實地揭示有
關發明或創作之先前技術、發明或創作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
者能了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同時須載明所欲申請專利保護之技術範圍,亦即獲准後法律
賦予之權利範圍。因此,申請人如何配合專利法及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由專業人士撰寫
一份妥適的專利說明書就顯得格外重要。一份完整專利說明書通常最少包括以下題目:
(1) 所屬技術領域 (2) 發明之技術背景(3) 發明之詳細技術披露及 (4) 權利要求。
茲就專利說明書之相關法令列述如下:
1.
專利申請權人申請專利必須具備說明書以及必要圖式;說明書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
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前述之申請專利範圍,應具備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
特點。(專利法二十二條)。
2.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限期通知申請人於法定期間或補正期間,補充
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但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且審定公告後之補充或修正必須為下列
之情始得為之:(1)申請專利範圍過廣,(2)誤記之事項,(3)不明瞭之記載。(專利法第
四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3.
專利權人對於請准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如有相同前述三種補充或修正之情形時,得向專
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但不得變更發明之實質。(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準用
))
4.
專利說明書不得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
或困難者。說明書之記載不得非發明之真實方法者。(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五條
準用)第三、四款)
5.
專利說明書概須用國文,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並應附註外文原名、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
,應以該譯名為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6.
說明書及圖式,應以國家標準A4 號(210×297 公釐)紙製作一式二份,而說明書應直式
橫書由左至右記述,其法定內容包括:(1)發明或新型名稱,(2)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國
籍、住居所(3)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4)主張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
地區、案號及申請年、月、日,(5)發明或新型摘要,(6)發明或新型說明,(7)圖式簡單
說明,以及(8)申請專利範圍。其中(2)、(3)、(4)為形式部分,而(1)、(5)、(6)、(7)、
(8)為涉及技術實質部分。(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7.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或創作內容,必要時,得
有一項以上附屬項」、「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
特點」、「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應以選擇式為之」、「附屬項得以其他
附屬項依附敘述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以多項敘述者,每一項目
應以數字序列,獨立項、附屬項以其依附關係序列」、「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
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或圖式之元件符號」。(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
主張項(請求項,claim):
申請專利範圍(claim)為專利權人主張之權利範圍,為專利法最核心的課題。專利權的
範圍由專利說明書中之權利要求項決定。而各權利要求項必需與專利說明書內之陳述所吻
合及相應。假若一項權利要求的陳述與一項已知技術或產品完全吻合,該項權利要求將無
任何法律效力而不能達到預期的保障效果。反之,假若權利要求項中之陳述過於峽窄,專
利權人可能喪失較為有利的專利權覆蓋範圍而令到一項發明專利的實用商業價值大打折扣
。故此,發明人或專利申請人應在專利申請的初期取得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專業意見
以撰寫一份能提供適當保障範圍的專利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
以下係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宜注意事項:
1.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述,得依一項上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必要時
亦得以一項以上附屬項敘述之。以一項文字記述者,應將申請專利之標的內容,依1、2、
3、………等次序分項撰述。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不論為一項或分項撰述,均不得違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2.
撰述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得僅發明創作之之構成部分。請求項亦不得僅使用「XX 全部」
、「XX 裝置」、「如說明書中之……」或「如圖一所示之構造或電路」等含糊籠統之字
句作為申請範圍之全文。亦不得使用單純表示功能性或作用性之詞句,例如「可折合之腳
架」、「能靈活折曲之車架」等,作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全文。
3.
撰述申請專利範圍,應儘量敘述有關該發明創作之具體技術內容,至於設發明創作所產生
之功效、理論依據及所使用之材料、尺寸大小等,不得單純作為申請專利之標的。
4.
撰述申請專利範圍,得以「其特點為………」或「其特徵為………」字樣以下之敘述部分
,表示其申請專利之範圍。亦即撰述申請專利範圍時,倘涉及已知構件或先存技術,而有
載明之必要者,得於敘述特點(特徵)部分之前予以引述。
5.
一專利申請案若實質上涵蓋兩個以上之發明標的,但有利用上不可分離之情事,因符申請
單一性規定,得併案申請。
6.
申請專利之範圍若僅記載一般性的預測方法或演算法,而未載明其可證明於產業上利用領
域或技術效果的構成者,則該範圍之記載不適當。
7.
申請專利範圍如為一新的機械裝置,於敘述構成元件時,應敘明構件或構造間之位置關係
、結合或連接關係。
8.
一般而言,特定程式所執行之電腦相關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該電腦之元件,
並指出該元件係如何以特定硬體或硬體與特定軟體的方式加以結合。
9.
申請之發明案如為一種新化學物質,申請專利範圍原則上須以化學物質或化學構造式界定
之(如範例I)。若其構成具有二個以上類似的性質或功能選擇項目時,得以馬庫西形式等
擇一形式,記載於單一獨立項內。
10.
請求項若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元件如裝置(means)或步驟(steps)的方式表示時
,則說明書中務須充分揭示各元件之相對結構、材料或動作至一致程度。
三、專利之申請及撤銷:
(一)
申請
由於專利權是由具有該領土管轄主權之政府屬下之專利局所頒授,但官方不會主動要求發
明人提出申請或核准,申請人必須自行向擁有該管轄權之專利局作出申請。我國專利係採
先申請主義,當產生新的構想、方法或裝置時,若其屬符合專利法之類別及保護客體,則
宜儘速提出申請,俾尋求法律之保護。
申請專利權通常最起碼必須提交之文件及資料包括申請人及發明人之資料以及一份能夠完
全及充分地披露該發明的"專利說明書”,其應備具申請專利之各種書表,可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冾購。
此外,申請人亦可基於其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依規定主張國內優先權。
申請前應先檢驗重要步驟有:
1.
參與研發之所有發明人是否列註於申請書上 ?
2.
提出申請前,是否已作先前技術調查,有無按申請規定檢附前案檢索資料及相關申請文
件 ?
3.
申請書是否敘明擬申請國別,以及申請該國之理由是否充分 ?
4.
宜隨時注意申請專利之時機及程序,以及補正之期限,俾免喪失自己申請權益及時效。
5.
提出申請前,宜先研判發明(創作)說明書內容,以選擇適格專利類別去申請。
6.
發明(創作)內容於申請專利前6 個月內,若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抑或陳列於政
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上,按規定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同時須備有證明
文件。
7.
申請專利之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按規定須於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外國政府證
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8.
發明專利申請案將自91 年10 月26 日起採行早期公開制度,亦即該類發明專利申請案,
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及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即予
公開。且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9.
發明內容申請專利前,原則上不得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展示,以免喪失新穎性。
10.
獲准專利後,亦須隨時注意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限,俾得維繫專利有效性。
(二)
審核
申請權人將研發成果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專利後,,須經過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符合
專利法相關規定及專利三要件─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才能獲准專利。 發明
、新型、新式樣一旦獲准專利,均自審定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期限係自申
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新式專利權期限亦自申
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之次日或依據智慧財產局函知之期限內,向該局申繳年証費用以領取
專利証書。若未於該局通知指定之期限內繳納年費者,得依專利法規定於限期後六個月內
加倍補繳,逾補繳期仍未繳納者,專利權自始當然消滅。此點,對從事創意設計及創新研
發者而言,尤其須特別注意控管年費繳納時限,以維護自己的權益。該申請案符合法律相
關規定後,始得准予專利並賦予前述期間之專利權,相對地亦公開其技術內容。因此,發
明之保護、利用,係透過公開記載有技術內容的說明書(技術文獻),及具有正確明示申請
專利範圍之專利證書達成。
(三)
取得
專利是一種所有權,具有動產的特性,換句話說,專利權得讓與或繼承,亦得為質權之標
的。專利權人得以其發明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獲得專利
之發明,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保護期滿之後,該項發明就開放供大眾使用。但是在專利保護期間內,也會因為未繳
專利年費、專利權人拋棄、或者是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等原因,而導致發明
專利權當然消滅。
(四)
實施
以取得專利的發明人而言,其可自行實施其發明或授權他人實施 以取得權利金或其他利
益 ,然而並不是每位專利權人都願意將其發明讓與或授權給有需要的人使用,如此一來
,可能使得一項有用的發明不能為大眾所使用。因此,專利法中均有條文強制專利權人必
須實施其發明;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必須製造或授權他人實現其發明。
(五)
撤銷
對於已核發之專利,基於第三人舉發或智慧局之職權,可撤銷。
(六)
審查及爭議之救濟
專利權公告時,經第三人進行異議 舉發 撤銷等申訴 致專利權不成立或消滅 申請人可進
行答辯、請求再審查等行政救濟訴願,最後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有關現行專利申請、審查及行政救濟之流程,得參考下附簡表所示者。
四、專利之策略及管理:
  由於實用的專利往往具有很高的經濟利益, 但相對的研發也很花錢, 因此公司法人
在專利研發前, 宜先訂定專利策略及管理辦法, 以加強研發及增加專利的政策, 並事
先做好功課如:
1.研發前對於相關技術應先檢索查詢
2.避開侵犯他人專利
  接下來 公司即需訂定申請專利的評審制度,以評估公司專利研發政策, 如:
1.公司是否需要較多的專利 ?
2.該科技是否實用 ?
3.申請獲准的機率 ?
4.是否宜以營業秘密代替專利的方式保護 ?
5.何時申請 ?
6.申請的國家 ?
7.專利的維持 ?
  至於公司內部, 往往需成立一專案權責單位, 如專利法務單位, 以訂定各項權責
如:
1.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原則、
2.專利實施的成效追蹤制度、
3.員工及發明人的守則、
4.專利手冊及資料庫檔案管理
  並安排各項工作職掌及各專業人員如業務及產品開發或製造人員、研發人員、專利評
審人員、專利法務人員的工作分配、隸屬、配置、及培訓等,以完備公司整體專利策略及
管理。
五、結論:
  一份好的專利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與法律效果是無法估算的。所謂的經濟效益,包括了
經濟市場的爭奪,如市場的獨佔與寡佔。而擁有專利權的公司是否能在市場上繼續生存,
或是市場上的佔有優勢,或是在法庭上的專利訴訟決戰,其中所產生的巨大商業利益與商
業價值,在在都不是可以立即衡量的。因此如何擬定公司內部專利策略及管理,為現代化
公司當務之急。
參考資料 :
(1)
專利法規及說明書之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維新 91年06月06日於成大育成中心演
講資料
(2)
中華民國專利法” 83年1月21日公布。
作者: chun821543   2017-12-07 03:34:00
作者: ken860606 (野格香甜利口酒)   2018-12-07 03:35:00
你是要答案是嗎 答案是 可以
作者: maple0425 (漏接達人)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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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tmyass (灑利與爵克)   2018-12-07 03:35:00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8-12-07 03:35:00
重點?
作者: JingP (Jing)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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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tsu2008 (妳是我最想留住的幸運:))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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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ijun228 (Daoko小粉絲)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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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44099 (chris)   2018-12-07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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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fria (elfria)   2018-12-07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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