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社團老師有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時,可視情節輕微不予任用1年~終身
明明是很理所當然的事情,偏偏就是有學校在那裡胡扯說他們不是教師所以不用解聘
現在直接修法,看看還能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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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是針對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機制,感謝不同黨派多位委員鼎力合作,達成共識,修法填補現行機制的不足。
首先,學校進用、運用之運動教練、社團指導教師等人員,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雖然在相關系統中可以查詢,但過去《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沒有比照教師的不得任用規定,造成校園安全的漏洞。因此,本次修正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將這些狀況都納入,情節重大者終身不得聘任或運用,情節輕微者可處一至四年不能聘。
其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本的學校必須通報到加害人之後所就讀或服務的學校,不斷持續通報。但實務上有些情況是學生發生情節輕微的性騷擾事件,事後已經改善,也被學校認為沒有必要持續追蹤輔導,卻因為後續的通報而一路被「標籤化」。本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特別將加害人區分為「學生」及「非學生」兩種類型來分別規定,若為加害人為學生,將基於教育輔導的精神,由主管機關或原學校評估,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才通報到之後就讀或服務的學校;若加害人非學生,則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持續追蹤
輔導,並應通報到其服務的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將協助我們建立更友善的校園環境,更完整的保護我們的學生。
明年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15周年,就人類來說,15歲其實是邁入成年之前的重要發展階段,雖然最近遇到了一些顛簸和挫折,但我們也看見過去這些年來性平教育的推動,已經有了一些成果的累積,越來越多年輕學子對性別平等有意識、對多元性別有認識、對不同特質的人有尊重。讓我們一起努力,讓性別平等教育能在這些既有的基礎上,繼續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