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法普解盲一下
目前看起來這個大法庭制度有兩個重點
1.取代最高法院庭長聯席會議決議
簡單來說 最高法院基本上是法律審 不對事實做判斷
只針對法律的解釋還是適用 做抽象解釋
然後最高法院有很多庭
每庭配有五名最高法院法官
但通常不同庭之間 對於法律的解釋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這是因為憲法賦予法官本於法律確信自為判斷的權力
那如果這個見解分歧太嚴重
就會有法官去提案 然後讓大家開會投票表決要採哪一種見解
當然也有開會投不出來 就一直擺爛的情形
但這種決議呢 本身的位階是屬於法院內部的開會結果
當然他實質上 就是拘束了下級法院
所以這種決議跟法官造法沒啥兩樣
但只是內部開會結果卻發生對外效力 這是很有問題的
所以這次就搞了一個大法庭來修正
2.過往判例如果沒有全文的停止適用
所謂的判例 就是普通法國家因為缺乏成文法典
所以透過法院幾百年累積下來的東西
理論上台灣這種成文法國家 根本不應該要有判例
因為我們的立法權是立法院專屬的 司法權不能透過判例創造法律
頂多有很經典的判決 可以當作參考 但是仍要考量具體狀況去判斷個案
你不能把判例摘錄下來 變成抽象的原則
這樣會侵犯到立法權的固有領域
但以前就是有判例的存在 行之有年
台灣鄉民可能不知道
我們很多現在的判例啊
很多是中華民國政府還在中國大陸時期就做出來的
或是可能五六十年前的東西
加上台灣的司法體系沒有那麼完整保存資料
所以很多判例
就只剩下關鍵的一句話 找不到原本判決的全文
這導致這些判例在概念上就等於法律的存在 而不是個案判斷而已
現在修正過後
就是要把判例廢除
那如果你的判例還可以看得到全文
那不妨當作個案的參考標準 但你不能抽離事實當作法律來使用
大概是這樣啦
這樣的做法 是不是能夠有效改正目前的情況
還要看司法院實際執行的結果
但目前看起來
許宗力算是蠻大力改革的
我只能說啦 鄉民每天把司法改革掛嘴上
阿實際上司法改革是啥 問十個 有九個不知道在供三小
我建議你看不懂以上我在說啥的
去問問身邊念法律的朋友
這個司法改革大不大 一定跟你說超大
我唬爛切雞雞給你吃
這基本上是動搖司法根本的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