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pasta (pasta)》之銘言:
: 今天早上新聞有人帶17本存摺被警察盤查,
: 事後很不爽要提告三位員警
: 所以如果在路上突然被警察盤查
: 人民到底有沒有權利拒絕呢?
公共場所,只要合理懷疑即將犯罪或有犯罪事實就可以盤查
然後第六款基本上就是路檢勤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不配合盤查可以帶你去派出所三小時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
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
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騎車騎到一半被攔>一樣只要依客觀合理判斷有危害就可以攔
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
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